'寧鄉:十七個月非法集資三千餘萬一審判決“為多”重大非法集資案'

""寧鄉:十七個月非法集資三千餘萬一審判決“為多”重大非法集資案

庭審現場

湖南法院網訊 8月21日,“為多”非法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寧鄉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詹某保等七人犯非法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至五萬元不等。

集資詐騙罪犯罪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5年年底,被告人詹某保、韓某城、廖某武三人各自使用化名,作為“為多公司非法集資案”的策劃人,在浙江衢州、湖南湘潭、湖南長沙、寧鄉等地籌劃成立“為多貿易公司”,虛假宣傳是廣東省為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或經銷商,從廣東為多公司以380元每瓶的價格採購“荔枝白蘭地酒”,採取高端包裝,定價6800元,以5000元每瓶賣給投資者,投資者可以寄存代售,每月領取投資額的2%作為回報的模式,吸引投資者投資。被告人廖某武、詹某保、韓某城在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14日,在寧鄉地區共吸收124名投資者投資,集資數額達982萬元。在湖南湘潭地區,被告人廖某武等人使用相同模式,集資詐騙,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被告人廖某武、詹某保、韓某城在該地吸收投資402萬元。

經查,湖南為多貿易有限公司(湘潭)、為多寧鄉分公司、寧鄉白馬橋分公司與廣東為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無任何隸屬關係;且為多寧鄉公司未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辦理金融許可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事實

另查明,2016年5月,湖南為多貿易公司寧鄉分公司、白馬橋分公司相繼成立,被告人詹某保安排被告人羅某元作為“為多貿易公司”法人代表,不參與具體經營,但對外仍以公司法人的名義與廣東為多公司實施股權收購洽談、購買為多荔枝酒、業務考察等行為,對內在寧鄉分公司開張或大型活動策劃組織時,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義對業務員、客戶進行虛假宣傳,吸引投資者投資。同時期,以被告人詹某保、韓某城為主的策劃人與被告人何某亮約定,由何某亮為主,墊資投資為多寧鄉分公司,採取相同的虛假宣傳內容對外吸收存款。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為多寧鄉分公司(含白馬橋分公司)共計吸收有票據或投資合同的投資人258名,合計投資金額達2553.5萬元。

被告人陳某凱、彭某於2016年6月通過招聘進入湖南為多寧鄉分公司作為業務員,在明知公司沒有金融部門資質的情況下,仍舊在寧鄉市內投放宣傳單誘惑投資者到公司瞭解情況,主動和有意向的人員宣傳、講解、誘惑其投資。

2017年3月,因被告人詹某保、韓某城、謝某武、何某亮等人攜款逃跑,被告人羅某元出面接手寧鄉分公司繼續運營,被告人謝某明仍採取相同方式繼續吸收公眾存款,並採用後筆集資款支付前筆集資款到其本金和高息,進行“拆東牆補西牆”式滾動集資。2017年10月,被告人謝某明逃跑,被告人羅某元無法維持上述經營模式,11月,被告人羅某元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詹某保、韓某城、廖某武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廖某武、何某亮、羅某元、陳某凱、彭某夥同他人,違法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以支付利息作為回報,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詹某保、韓某城、廖某武在共同集資詐騙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何某亮、羅某元在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廖某武、陳某凱、彭某在其所犯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廖某武一人犯兩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羅某元、何某亮、陳某凱、彭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武、何某亮、羅某元、陳某凱、彭某均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詹某保、韓某城均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詹某保、何某亮、羅某元的親屬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陳某凱、彭某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近年來,非法集資、傳銷等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頻發,該類案件造成了人民群眾財產損失,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寧鄉法院嚴厲打擊各類金融詐騙、網絡詐騙、非法集資、“套路貸”等犯罪行為,精準發力,為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重塑社會誠信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時,提醒廣大投資者在投資時要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和防範意識,理性認知投資風險,天上不會掉餡餅,摒棄僥倖心理,謹慎理性投資,面對高利誘惑,擺正心態,多看、多問、多查、多思,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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