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非法集資,瞭解一下?'

刑法 投資 法律 金融 傳銷 陝西洪振律師事務所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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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活躍,許多企業經營者及廣大投資者都會遇到融資及投資的方式選擇,而在諸多的方式中,一著不慎,就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之中,令自己遭遇資金損失或者身陷囹圄的困境中。那麼,什麼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具體表現形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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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活躍,許多企業經營者及廣大投資者都會遇到融資及投資的方式選擇,而在諸多的方式中,一著不慎,就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之中,令自己遭遇資金損失或者身陷囹圄的困境中。那麼,什麼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具體表現形式都有哪些?


朋友,非法集資,瞭解一下?


非法集資犯罪並非一個單獨罪名,而是數個涉及非法集資的犯罪罪名的總稱。當前的非法集資犯罪,包含了數個具體的犯罪罪名,其具體範圍包括以下七種具體罪名: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 條);
2、“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 條);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 條);
4、“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 刑法第179 條);
5、“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 條) ;
6、“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 條);
7、“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刑法第174 條第1 款)。

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當前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上。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犯罪構成上有一些相同之處,特別是都可以表現為通過媒體廣告宣傳,以高額利息回報方法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都對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壞,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主觀上的目的不同。

集資詐騙罪,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即永久性地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行為人在募集資金時,就不打算還本付息。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以攬存資金進行信貸為目的,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行為人在吸收資金時,還是懷有還本付息的意圖的,故而這裡的“佔用”我們只能界定為只是臨時地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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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活躍,許多企業經營者及廣大投資者都會遇到融資及投資的方式選擇,而在諸多的方式中,一著不慎,就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之中,令自己遭遇資金損失或者身陷囹圄的困境中。那麼,什麼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具體表現形式都有哪些?


朋友,非法集資,瞭解一下?


非法集資犯罪並非一個單獨罪名,而是數個涉及非法集資的犯罪罪名的總稱。當前的非法集資犯罪,包含了數個具體的犯罪罪名,其具體範圍包括以下七種具體罪名: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 條);
2、“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 條);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 條);
4、“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 刑法第179 條);
5、“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 條) ;
6、“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 條);
7、“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刑法第174 條第1 款)。

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當前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上。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犯罪構成上有一些相同之處,特別是都可以表現為通過媒體廣告宣傳,以高額利息回報方法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都對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壞,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主觀上的目的不同。

集資詐騙罪,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即永久性地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行為人在募集資金時,就不打算還本付息。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以攬存資金進行信貸為目的,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行為人在吸收資金時,還是懷有還本付息的意圖的,故而這裡的“佔用”我們只能界定為只是臨時地佔用。



朋友,非法集資,瞭解一下?


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劃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關鍵,因此,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就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洪振律師提示:

在進行企業融資或對外投資時,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界限看似明確,但實踐操作中卻極易觸發各個風險點。因此,必須在投融資行為開始前就進行相關的風險判斷,並配套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並建議由專業律師審核後嚴格執行。如此,才能將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注:本文為洪振律師原創,轉發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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