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聚眾鬥毆 阻止工地施工,寧波鄞州:對一起惡勢力團伙案公開宣判'

寧波 法律 皮卡車 浙江省 射擊 正義彌勒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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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聚眾鬥毆 阻止工地施工

寧波鄞州:對一起惡勢力團伙案公開宣判

蔡俊傑 蔣健芳 胡婷婷

本報訊(記者蔡俊傑 通訊員蔣健芳 胡婷婷)近日,由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持槍聚眾鬥毆的惡勢力團伙案在該區法院公開宣判,惡勢力團伙成員陳某、王某、周某、陸某持械聚眾鬥毆,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王某違反我國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爆炸物,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及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爆炸物罪;被告人段某構成聚眾鬥毆罪。最終法院依法對陳某、王某、周某、陸某、段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

經審查,2017年7月以來,以陳某、王某、周某、陸某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在寧波市鄞州區塘溪鎮區域內,多次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擾亂企業經營秩序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橫行霸道,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8年1月,陳某、段某因瑣事爭吵,約架於鄞州區塘溪鎮某地。當晚,段某攜帶砍刀駕車到達約定地點等候,隨後陳某糾集王某、周某、陸某持槍到達,王某、周某分別用槍逼迫段某下車。段某下車後持砍刀砍向陳某一方,王某、周某開槍射擊,其中一槍擊中段某手部。陳某一方繼續對段某進行圍毆,並捅傷了段某腰部,段某朋友阿貴(化名)在驅趕對方時被砍傷了手臂。經鑑定,段某腹部為重傷二級,頭部及手部輕微傷。被害人阿貴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2018年1月,王某委託他人出售一支仿製式手槍。該槍支幾經週轉後被查獲,經鑑定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2018年4月,王某利用煙花爆竹火藥、鋼珠等物品製造了四根雷管。經鑑定,四根雷管均為爆炸裝置。2018年5月,王某被抓獲後,民警在其住處查獲到改裝長槍、鐵製散彈槍、氣槍釘子彈等槍支彈藥若干。後查實,王某自2011年起就非法持有多支改裝槍支。

此外,2017年8月,陳某還夥同王某、周某、陸某至塘溪鎮某建設工地,採用皮卡車堵門、脅迫工人停工等方式阻止工地施工。當晚,王某指使陸某至該工地,再次採用皮卡車堵門方式阻止施工。

鄞州區檢察院在辦理該案時提前介入,派員引導偵查,並對證據固定、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建議。案件移送後,檢察官細緻審查案件事實,耐心分析犯罪嫌疑人筆錄後發現新的違法事實,並向公安機關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從惡勢力犯罪團伙特徵入手,對案件定性進行分析甄別,並從組織特徵、行為特徵和社會危害特徵等方面認定陳某等4人系惡勢力團伙,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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