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兩人在榆林確診感染H7N9是謠言

流感 傳染病 刑法 法律 鄂爾多斯網警巡查執法 2017-06-02
鄂爾多斯兩人在榆林確診感染H7N9是謠言

2017年6月1日,市公安局網安支隊發現我市有微信公眾號轉發“鄂爾多斯兩人在榆林確診感染H7N9”信息,經與市衛生計生委核實,我市一居民在陝西榆林市確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並非文章所說有兩人確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

鄂爾多斯兩人在榆林確診感染H7N9是謠言

網警提示:

“反正這信息又不是我編的,真的假的,也不能怪我”“我就是好心才轉發,別人不都在轉麼”還有一些人認為,警方每次抓的都是謠言的“製造者”,自己只是動手轉發,無傷大雅。

事情真的如此嗎?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散佈謠言將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民事責任。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是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警方提醒廣大網民要做到守法自律,文明上網,不信謠、不傳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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