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一餐館取名“土八路” 檢察院牽頭責令整改

麗水 法律 抗日戰爭 跳槽那些事兒 浙江新聞 2019-05-06

2019-05-04 08:58 | 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 通訊員 李磊

麗水一餐館取名“土八路” 檢察院牽頭責令整改

近期,麗水市檢察機關開展了踐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在開展專項監督活動期間,有熱心市民向蓮都區檢察院反映,蓮都區中山街與人民街十字路口有一家餐館取名為“土八路菜館”,名稱使用不當,有損八路軍革命先烈的名譽。為此,蓮都區檢察院在查清事實後,向當地相關職能部門發出了檢察建議書,最終,餐館負責人現場更改了廣告牌上的餐館名字。

蓮都區檢察院接到舉報後,立即派員到現場調查情況。發現該餐館位於蓮都區中山街與人民街十字路口西南方向,餐館在十字路口樹有醒目的“土八路菜館→30米”指示路標,餐館的正門牌匾上、玻璃門上、側門牆上、玻璃門上寫有“土八路”“土八路菜館歡迎您”等字樣,正門前還懸掛著兩個寫有“土八路”字樣的紅燈籠,就連餐館門口的大樹上也懸掛著“土八路”字樣的招牌。目光所及之處,到處可見醒目的“土八路”字樣,而該餐館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名稱為“麗水市蓮都區湯舜小炒店”。

檢察官認為,“土八路”系抗戰時期敵人對我黨領導的抗日遊擊隊、敵後武工隊等非正規武裝力量的蔑稱,該餐館使用“土八路菜館”作為店鋪經營的招牌名稱,且在市區交通要道上樹立醒目的“土八路菜館”指示路標,在餐館門前多處懸掛“土八路”標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有損革命先烈名譽,“八路”作為集體名稱也不宜使用在個體工商戶名稱中。

八路軍,全稱為國民革命軍第八路軍,後改稱國民革命軍第十八集團軍,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前身之一。“八路”屬於革命烈士,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保護,故對該餐館使用“土八路”作為招牌名稱,損害革命先烈名譽的行為,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予以制止並作出處理。

4月26日,蓮都區檢察院分別向蓮都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了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上述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土八路菜館”註冊登記名稱與實際經營名稱不一致,使用“土八路”作為店鋪名稱,損害革命先烈名譽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作出處理,切實維護革命先烈名譽。

4月28日,蓮都區檢察院與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執法人員到“麗水市蓮都區湯舜小炒店”進行了現場執法,對涉案商家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依法責令商家立即停止使用“土八路”作為餐館名稱,並自行拆除“土八路”標識。

“我現在才意識到這個名稱的確不妥,我作為一名退伍軍人,使用這樣有損革命先烈名譽的名稱實在不應該!我馬上就將它們拆除!”店鋪老闆當場承諾道。

法律鏈接

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摘自: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八路”不土!蓮都檢察對損害革命先烈名譽行為說“不”!》)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