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雲六旬老人離婚不願離“家”,法院只好強制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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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上午,凌雲縣法院依法執行一起因離婚析產引發的排除妨礙糾紛,強制被執行人楊某騰出凌雲縣泗城鎮勝利社區某房屋,並將房屋成功交付給執行申請人塗某。


凌雲六旬老人離婚不願離“家”,法院只好強制騰房


被執行人配合執行行動


案件經過


塗某(74歲),凌雲縣居民,1993年與所在工作單位購買一套位於凌雲縣泗城鎮勝利社區的兩室一廳公有住房(部分產權,現爭議房屋)。2008年1月,塗某與楊某(今年62歲)登記結婚並在上述房屋共同生活,婚後未生育子女。2008年6月,塗某對上述房屋辦理了全產權房產手續,補交購房款7000餘元。

2014年,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凌雲縣法院起訴離婚,被判決駁回。2015年,塗某再次向凌雲縣法院起訴離婚,凌雲法院一審認定爭議房屋屬於塗某婚前個人財產,並判決准予雙方離婚、由塗某補償楊某購房款5000元及生活困難補助費15000元。楊某不服,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塗某向法院轉賬支付應付款項,但楊某卻以各種理由不領取補償款且拒絕搬離爭議房屋。2016年11月,塗某以排除妨礙為由向凌雲縣法院起訴要求楊某搬離爭議房屋。2017年,凌雲縣法院依法判決楊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搬離爭議房屋。楊某不服,提起上訴,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排除妨礙糾紛案判決生效後,楊某仍拒不搬離爭議房屋,塗某於2017年7月向凌雲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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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驗收房屋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凌雲縣法院向被執行人楊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搬離,但被執行人楊某拒不履行。由於楊某年歲已高,且身患高血壓等疾病,不宜適用拘留等強制措施,執行法官只能使用“溫柔”手段,多次做動員、規勸楊某自覺履行生效判決,並協同縣婦聯、縣司法局等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楊某的親屬共同做其思想工作,但楊某仍不配合法院執行,拒不搬出爭議房屋。2019年5月8日,凌雲縣法院貼出強制遷出公告,責令被執行人楊某在2019年5月12日前自動搬離房屋。期限屆滿後,楊某仍未搬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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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管控


2019年5月17日,凌雲縣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群眾代表以及縣政法委、紀委、婦聯、公安局、交警大隊、消防、醫院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對執行申請人塗某與被執行人楊某排除妨礙糾紛執行案件進行現場監督。經過執行法官在前期的精心準備和周密部署,執行行動順利進行。被執行人楊某情緒穩定,並積極配合法院幹警搬出個人行李物品至指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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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們現場監督執行過程


至此,耗時近兩年的執行案件終於畫上圓滿句號。凌雲縣法院幹警用辛勤的汗水,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樹立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來源:百色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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