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徐佩蘭經濟詐騙數額巨大獲刑11年'

臨汾 山西 經濟 刑法 山東 4月吃什麼 大眾融媒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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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機關公訴的徐佩蘭詐騙案,於2019年7月9日在堯都區法院公開審理,鑑於徐佩蘭的經濟詐騙事實,依法判處徐佩蘭11年零3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徐佩蘭,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臨汾市農行退休職工,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監視居住,2019年6月12日被堯都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徐佩蘭犯詐騙罪,於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7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堯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徐佩蘭在任山西德運煤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協管財務期間,明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麥生(已故)已無法正常經營,資金緊張,仍虛構該公司正常營業,有實力歸還借款的事實,以借款的名義,詐騙劉平(已故)300萬元,之後拆東牆補西牆歸還134萬元後,致使劉平剩餘166萬元無法收回,經劉平及家屬多次催要,被告人徐佩蘭拒不歸還。現贓款未追回。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佩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6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物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等證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徐佩蘭在任山西德運煤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協管財務期間,以其所任職的山西德運煤業有限公司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先後騙取劉平(已故)300萬元,該款並未用於公司週轉,而是歸還了王麥生(已故)的個人借款,後被告人徐佩蘭先後歸還本金及支付利息給劉平,共計132.25萬元,剩餘167.75萬元未能追回,經劉平及其家屬多次討要,被告人徐佩蘭拒不歸還。催要過程中,被告人徐佩蘭又在喬建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喬建成交給王麥生的位於山東省乳山市銀灘之心度假俱樂部小區的五套房產作擔保。現贓款未能追回。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佩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67.7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系六十五週歲以上老年人犯罪,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徐佩蘭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徐佩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徐佩蘭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退賠劉平的合法繼承人167.75萬元。(劉賓賓)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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