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支付”不等同於“第四方支付”,看看區別在哪?

“聚合支付”不等同於“第四方支付”,看看區別在哪?


近期,多家媒體報道了數起“第四方支付”平臺涉賭涉騙被公安機關搗毀的新聞,報道中稱其為“聚合支付”,之後被眾多媒體擴散,引起了不少從業者的困惑,中國支付網也陸續接到了這方面的諮詢。

“第四方支付”平臺到底是不是“聚合支付”?

媒體的報道里被端掉的“第四方支付”和普遍意義上的“聚合支付”這兩者完全不是一個經營模式。

“聚合支付”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開發能力,並且聚合了多家支付機構的二維碼或者通道,實現“一碼多用”,幫助商戶實現集中收銀、一體化賬單,同時還免去了消費者選擇支付工具的麻煩,用任一種支付方式都行。

而這“第四方支付”從一開始就沒準備和支付機構直接打交道,他們直接從黑產渠道購買成百上千個個人的收款碼,賭徒或者受騙者就是通過掃這些個人收款碼把錢支付出去的。他們有N個空殼公司來偽裝申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道。

“聚合支付”掙的錢一般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支付機構給予的拓展商戶獎勵以及分潤,另一部分是從商戶方面收到技術服務等增值服務費,但“第四方支付”掙的錢不會有一分來自支付機構,全都來源於賭博或者詐騙網站這樣的“商戶”。

同樣都是幫助商戶收款來獲取報酬,可是為什麼“第四方支付”就違法犯罪了呢?

“陽光”和“黑洞”其實就是一證之差。

兩年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明確,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行為將被認定“非法經營罪”。

《紀要》中稱,支付結算業務是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提供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非銀行機構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也就是說,“第四方支付”從黑市渠道買來銀行卡或者收款碼來收取賭徒或者受騙者充值進來錢款,然後再把錢結算給賭博和詐騙網站,是一種無證經營支付的行為。

“聚合支付”也無支付牌照怎麼沒事?

那是因為“聚合支付”這個模式裡在做支付結算的是持證支付機構,“聚合支付”只是幫助支付機構拓展了商戶,資金如何結算和發放,是由持證支付機構說了算。監管的意義也在於此。

“聚合支付”不等同於“第四方支付”,看看區別在哪?


“第四方支付”這種毫無保障的公司,從賭徒或者受騙者手中收到大量的錢款,如何結算全由他們自己決定,一旦發生風險,幾乎沒有一點挽回的可能性。

而“聚合支付”模式裡,消費者支付的錢是直接到達持證支付機構,“聚合支付”僅僅是支付機構的外包商或者服務商,並沒有進行資金的結算。

至於“聚合支付”大商戶模式帶來的“二清”風險,監管部門早已開始規範,通過嚴格管理持證支付機構的方式來限定“聚合支付”觸碰資金的權限,以及通過技術方式來鎖定交易指令和報文,防止被中途變造和篡改。

所以,別再黑“聚合支付”了,從一開始就奔著黑產去的“第四方支付”和想在陽光下掙錢的“聚合支付”根本不在一個世界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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