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定青一審獲刑六年

津市 湖南 常德全媒 2019-04-26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中共常德市委原副祕書長劉定青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對被告人劉定青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違法、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查封在案的房屋二套,依法處置後追繳違法、犯罪所得。

津市市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7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劉定青利用擔任中共漢壽縣委書記、中共鼎城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上謀取利益,先後單獨或夥同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賄賂現金及物資折款共計231.932149萬元、美金1萬美元。說明來源的違法所得990.733398萬元,尚有976.217306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津市市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定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鑑於劉定青有自首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劉定青的近親屬退還贓款及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劉定青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劉定青一審獲刑六年

來源:市紀委監委駐市中院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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