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要注重發揮引導偵查作用'

金融 刑法 經濟 法律 大數據 銀行 政治 仁壽縣人民檢察院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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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要注重發揮引導偵查作用

涉眾型金融犯罪已經成為當前較為嚴重的犯罪類型之一,但辦理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一直以來面臨著取證難、定性難、查處難、追贓難、協作難“五難”問題。對此,檢察機關應注重三個迴應,積極有效發揮審前主導作用,有效引導偵查取證,以求證據能符合庭審需求,與庭審實質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要求相適應。

其一,要回應當前該類犯罪案件的基本特徵,發現金融犯罪的基本特點,構建專業化的辦案機制,提高自行補查的能力。涉眾型金融犯罪多發於市場經濟活躍區域,對於具備“合同”“消費返積分”等合法經濟行為形式,往往採用新型經濟手法和經營模式的行為,是認定為合法的經濟行為,還是一般違反民商事法律或行政法規的違規行為,抑或是違反刑法的經濟犯罪行為,難度較大。對此,一方面要加強專業化金融檢察團隊建設。選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背景的檢察官組成專門的辦案組織,建立與金融、工商、稅務等的溝通聯繫機制,通過培訓、跨部門、跨地區交流等途徑提升其專業水平並維持隊伍的穩定性;另一方面,要構建新的證明機制與證明方法。對於金融犯罪案件海量證據與數據需要調取與收集的問題,要積極推動建立部門間的數據共享與調取機制。通過建設統一的數據中心模式,打通司法部門與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等信息共享渠道,簡化數據調取手續,提高取證的及時性。同時,檢察機關還要加大大數據的分析與運用力度。倡導相關鑑定機構開展大數據分析與鑑定業務,統一認識,賦予“技術性證據”證據資格,簡化證明機制。

此外,還要提高檢察官自行補查能力。增強主動性,認真踐行司法親歷性要求,重視審查在案證據,不侷限於在卷證據,對存在爭議、瑕疵證據的案件進行自我調查核實,通過查看案發現場、進行偵查實驗、核實證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形成書面審查與調查核實相結合的親歷性審查模式,確保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最大限度地還原案件事實真相。

其二,要回應當前基層偵查隊伍的基本現狀,提高引導偵查取證質量。當下,基層公安依然存在案多人少矛盾,檢察機關要善於換位思考,做好以下幾點:

一是要加強類案引導偵查取證,注重對典型案件的研究,總體上構建完善偵查取證標準證據體系,制定證據收集指引,對常見的非法集資案件中的投資人、業務員、犯罪嫌疑人制定標準化的報案登記表、詢問、訊問筆錄模板,強化證據裁判原則的實施力度。

二是要及時引導制定偵查策略和方案,實地引導偵查取證。首次立案偵查的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可能被判無罪、信訪風險較高的案件,要在發案、立案階段及時介入,助力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參與偵查機關提請逮捕前、偵查終結前案件討論會或組織召開案件現場分析會,對現有證據發表意見,對證據收集、固定的合法性提出要求,明確下一步取證的方向和標準。旁聽對關鍵證人、被害人的詢問和對犯罪嫌疑人訊問,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是要強化退回補充偵查實效性。提高補充偵查提綱的說理性和針對性,按照庭審證據標準,明確指出案件現有證據存在的問題和原因,逐項列明需要補查的證據以及該證據的證明作用,使偵查人員能夠全面、準確領會退回補充偵查意圖。加強面對面的溝通交流,坦誠交換意見。對於偵查機關退而不查、查而不清、敷衍塞責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其三,要回應群眾追回投資款的迫切需求,化解社會矛盾,有目的引導偵查取證。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要從嚴打擊金融犯罪,還要及時有效挽回損失。

一是發揮不起訴“閘門”作用。面對經濟犯罪呈現的概括性和具體性、模糊性和明確性並存的特點,檢察機關要堅持刑法的謙抑性,恰當地運用司法裁量權,準確區分犯罪分子和其他涉案人員,實行分層處理,避免打擊範圍過大或過小。對於主觀惡性不大、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的犯罪嫌疑人要積極酌定不起訴,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建議法院判處緩刑,最大限度追贓挽損,迴應集資參與人的迫切要求,實現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是建立長效化的追贓挽損機制,堅持“人贓並重”的原則,把追贓效果作為案件必須查明的待證事實和質量考核的要素之一,要求偵查機關在案件立案後第一時間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防止被犯罪嫌疑人轉移;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要重點訊問贓款、贓物的去向,力爭其主動交出隱匿的贓款贓物。明確被害人登記和贓款贓物的清退部門,建立統一的贓款管理賬戶,積極創新處置資產模式,對正在經營的合法公司和項目,要引進資產監管託管制度,確保涉案財產保值增值。

三是切實排除非法證據。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要積極保障,讓其感受到公平正義,減少對抗情緒,真正認罪認罰。針對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較為依賴言詞證據的現狀,要求公安機關對於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關鍵證人必須全部同步錄音錄像,審查發現非法證據要及時予以排除,防止將非法證據作為起訴根據。堅持證據合法性原則,在審查逮捕、起訴階段嚴把證據關,針對電子數據、書證、物證取證瑕疵率高的問題,及時以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形式督促公安機關整改。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重慶市渝中區檢察院陶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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