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的食堂你必須來吃”杭州下沙一逼人吃飯的惡勢力團伙被判刑'

經濟 杭州 杭州網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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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檢察

近日,由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強行吃我做的飯”惡勢力案件宣判,杭州經濟開發區法院依法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責令三名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並繼續追繳三人違法所得,予以上繳國庫。

起訴書指控:2017年底,石某某在杭州下沙某小區以單元樓某房間為載體開設了一家食堂,江某買菜燒飯、石某收款記賬。

開業前,石某某、江某召集小區的租戶至食堂開會,強行要求上述人員至食堂交錢吃飯,規定一人70元,兩人80元,明確即使不前往吃飯也要繳納費用。

期間,被害人胡某因經濟困難未能按期繳納飯錢而被石某、江某威脅,被迫補繳1100元的未前往就餐的費用。被害人羅某也曾因未前往交費吃飯而被石某毆打。其餘被害人因聽聞有人被威脅或被毆打,懾於該團伙在小區內的影響力,被迫在食堂營業期間每日到食堂吃飯交錢直至案發。

經統計,迫使多名被害人至該食堂吃飯至少有376次,交易金額至少2.6萬餘元。

本案屬惡勢力犯罪,惡勢力是指三人以上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諸如強迫交易等特點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違法犯罪組織。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在暫住地小區的影響力,開設“食堂”,夥同他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該小區內住戶就餐,收取“餐費”,強賣商品,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且屬共同犯罪,構成惡勢力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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