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總局:欠稅十萬元以上將被列入黑名單,這類人將限制出境

經濟 法律 會計師 金融 國內宏觀 橘子熱點 2018-12-07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辦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而這些D級納稅人將面臨多項懲戒措施:比如阻止出境、限制擔任相關職務、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等等。

中國稅務總局:欠稅十萬元以上將被列入黑名單,這類人將限制出境


《辦法》修改了逃避追繳欠稅標準,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這意味著,欠繳稅款列入“黑名單”的起點由100萬元降至10萬元。

此外,部分企業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因此,《辦法》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公佈範圍。

為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後走逃(失聯)的。

此外,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為維護被冒用信息註冊、確無涉案行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新增規定:“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佈實際責任人信息。

對按《辦法》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依法採取限制出境等四方面懲戒措施。

為進一步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將從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概念,包括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其中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對按《辦法》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依法採取限制出境等四方面懲戒措施。具體包括:

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

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採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稅務機關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全國政協常委、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張連起表示,對成熟經濟體來說用“黑名單”是非常管用的,一旦犯事在很多地方就不方便了,日常消費、生活、企業正常運營都會受到影響。我們國家現在用聯合懲戒的方式,有十幾個部門參與,好處就是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來源:光明網 攜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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