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業主精裝房屋被泡,三位被告誰擔責?

濟南 裝修 法律 建築 齊魯壹點 2019-06-02
濟南一業主精裝房屋被泡,三位被告誰擔責?

2015年,李亮從某置業公司購買501室住房一套。2016年住宅交付後,李亮對該房進行了精裝修總計花費23.5萬元。在2017年11月15日小區進行統一供暖時,該小區物業接到李亮所處單元的401室的報修,401室房主發現陽臺漏水,後發現李亮的住宅主臥、客廳、陽臺、次臥、書房、積水深約3毫米左右、後發現是601室供暖管道主回水管漏水,供暖計量表產生流量236.16立方,然而601室未繳納取暖費。精裝修的房屋被泡,李亮無奈下將601房主、置業公司以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李亮認為,樓上住戶601的暖氣管道破裂漏水把李亮新裝修的房屋及物品全部浸泡壞,李亮損失巨大,造成此損失是由於置業公司建設樓房質量有問題以及物業公司維修服務不到位造成的,多次協商未果下,李亮向濟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置業公司、物業公司、601室房主賠償李亮由於財產損壞進行更換的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41500元;2.本案的一切訴訟費、鑑定費及費用由被告承擔。

審理中,李亮申請鑑定501室水淹項目的重新裝修價值為38500元。置業公司認為涉案房屋驗收合格後,將房屋交付李亮和被告使用,所以,涉案房屋不存在質量問題。李亮的損失並非置業公司所導致,所以在本案中,置業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認為:涉案漏水事故發生後,物業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盡到了告知、幫助、協調處理等各項義務,不存在服務不到位的情況;物業並非李亮財產損害賠償的侵權人,漏水事故的發生系因第三被告私自損毀供暖設施造成的,

李亮的損害與物業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請求法院駁回李亮對答辯人的起訴。

經法官陳文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亮501室房屋因樓上601室供暖管道主回水管漏水造成房屋受損,601室住戶張強改造暖氣管道並私自打開供暖閥門系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張強作為直接侵權人應對李亮的損失承擔責任。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機構,且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限內,應對小區的安全保衛、維修等各方面提供服務,物業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張強私自打開供暖閥門,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置業公司作為開發商,提供了李亮涉案建築的綜合驗收等材料,證明了涉案建築質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置業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在本案中不承擔相應責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張強賠償李亮財產損失費34650元;物業公司賠償李亮財產損失費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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