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能否直接強拆老百姓的房屋?

建築 法律 溫州 浙江省 萬典律師 2019-04-16

在萬典律師辦理的很多案件中,被徵收人的房屋都是被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強制拆除,那麼街道辦事處是否有權力直接強拆我們的房屋?街道辦又能否作為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萬典律師認為:不管是合法建築還是違法建築,街道辦都沒有權力直接強拆房屋。如果街道辦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那麼是可以作為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必須要由法律授權享有強制執行權的國家機關實施;實施強制拆除前,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決定,並予以公告;行政處罰決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被處罰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行政處罰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後,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我國現行有效的行政強制法並未授權街道辦可以直接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權力,即街道辦直接對違法建築予以拆除的系違法行為,要依法對被強拆人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依照上述規定,街道辦事處系依法享有行政職權並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

所以,街道辦是無權直接強拆房屋的,如果我們的房屋被街道辦強拆,那麼也是可以直接起訴街道辦的。


街道辦事處能否直接強拆老百姓的房屋?


萬典案例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某村村民姚XX,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建有房屋用於居住。為實施舊城改造項目,姚XX的部分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並且溫州市鹿城區南匯街道辦事處在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也未履行法定強制執行程序的前提下,於2017年5月2日將涉案房屋強制拆除。

隨後當事人委託萬典律師王衛洲辦理此案,並將溫州市鹿城區南匯街道辦事處告上法院。

由於此案街道辦事處越權執法,法律並未授予被告對於徵收行為的強制執行權,被告只有在履行法定程序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法院准許後才可以進行強制執行,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街道辦事處的強拆行為違法。


街道辦事處能否直接強拆老百姓的房屋?

總結:

行政強制執行權系對行政相對人具有最為直接影響的權力,其必須依法設定。鑑於行政強制執行權的重要性和嚴厲性,我國行政法律並未授予街道辦該項權力,上級行政機關亦無授權街道辦該項權力的權力。在行政司法實踐中,街道辦直接對違法建築予以拆除的,系明顯的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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