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關注】江蘇公檢法聯合發文打擊“套路貸”,這些套路要小心!

江蘇 投資 人生第一份工作 銀行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2019-06-21

“套路貸”是一種犯罪行為,借款人常因揹負鉅額債務而四處舉債;更有甚者,背井離鄉,自殘自殺。“套路貸”犯罪團伙在討債的過程中常常動用暴力和“軟暴力”,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有的犯罪團伙還通過虛假訴訟手段,將非法債務變“合法”。

為打擊“套路貸”,相關部門“出手”了——

【熱點關注】江蘇公檢法聯合發文打擊“套路貸”,這些套路要小心!

6月18日,江蘇省檢察院官方微信號發佈消息稱,為加強全省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甄別,依法懲處“套路貸”違法犯罪,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共同制定了《關於建立健全嚴厲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溝通協調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高利貸”、非法討債的界限

《意見》指出,“套路貸”是出借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借貸”協議、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民間借貸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基於真實意願的直接資金融通行為,出借人出借款項的目的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收益。“高利貸”是民間借貸中出借人以獲取超過法定利率紅線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出借款項的行為。

民間借貸、“高利貸”與“套路貸”有著本質區別。民間借貸、“高利貸”中的債權債務關係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而形成,借款人在簽訂借貸合同時對借款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金額是明知的,出借人不具有通過“套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套路貸”違法犯罪往往存在非法討債情形,但僅存在非法討債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的,不應視為“套路貸”。

“套路貸”通常披著民間借貸外衣,作案手法隱蔽,事實難以認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違法犯罪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甄別,堅決防範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訴訟程序將非法利益合法化。對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要重點審查甄別。

司法實踐中,“套路貸”違法犯罪常見“套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

(1)放貸人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 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為誘餌,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借款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

(2)放貸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資金週轉,誘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簽訂“陰陽合同”,或者一筆借款出具多份借條,從而形成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

(3)放貸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貸構成違約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時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

(4)放貸人出借款項時不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而與借款人簽訂其他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額虛高的欠條。

2.製造資金虛假給付事實

(1)放貸人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採取各種方式將全部或部分資金收回;

(2)放貸人出借款項未實際交付,但通過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條、讓借款人捧著現金拍照等方式製造款項以現金交付的假象;

(3)放貸人將出借款項交付借款人後,又迫使借款人將款項交付放貸人的關聯關係人,而借款人與放貸人的關聯關係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3.惡意壘高“債務”數額

(1)放貸人在借款人還款後不出具憑證、不歸還借據,並以借據再次主張“權利”;

(2)放貸人在借款人歸還部分款項後,迫使借款人重新簽訂“借貸”協議或者出具“借條”,但對已歸還款項不予扣除;

(3)放貸人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安排關聯關係人為借款人“償還借款”,繼而與借款人簽訂金額更大的“借貸”協議;

(4)放貸人故意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惡意製造借款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收取高額違約金。

4.“套路”第三人承擔“還款”責任

(1)放貸人明知是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的個人虛高債務,但通過製造“表見代理 ”“表見代表”假象,將“債務”惡意轉嫁給有關建築企業;

(2)放貸人明知是企業分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虛高債務,但通過誘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貸”協議上加蓋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將“債務”惡意轉嫁給企業;

(3)放貸人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安排關聯關係人提供“過橋資金”為借款人“償還借款”,並誘使或迫使借款人讓他人為“過橋資金”提供擔保,將“債務”惡意轉嫁給擔保人。

5.通過各種方式非法討債

(1)放貸人以暴力或者“軟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關係人討債;

(2)放貸人通過虛假訴訟方式討債。這類“訴訟”往往表現為原告非實際出借人、借款人被放貸人控制而不作抗辯、表面證據完備等特點。

《意見》還指出,各基層法院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實現信息共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更新一次。確定放貸人名錄後,經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彙總後報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抄送當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中有公職人員的,應當抄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該名錄僅供人民法院及相關協作單位內部掌握,不對外公示。

來源:宿遷政法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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