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心!新房出租卻被損壞 房主訴至法院,租客被判擔責

傢俱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齊魯壹點 2019-07-12

黃三角早報7月10日訊(記者 王超 通訊員 胡星紅 劉楠) 租了房子卻未按照約定繳納水電費、物業費,還拆走房內的傢俱等。近日,東營區法院審結了這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租客孫某支付拖欠費用並賠償相應損失。

2017年6月,原告林某與被告孫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孫某租賃林某的房屋至2018年5月30日,年租金18500元,由孫某支付水費、電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等因使用房屋產生的全部費用。合同到期後,林某發現孫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物業公司繳納電費、水費、物業費6338元,導致林某房屋被物業公司停水停電,屋內的衣櫃、床、置物架等傢俱被孫某拆走,經林某要求返還後,反覆拆裝已導致傢俱破損嚴重,且仍有大量孫某的物品放置在房屋內。孫某拒不履行合同約定,林某迫於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孫某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東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林某與被告孫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依照合同約定,被告孫某應當負擔租賃期內的物業費、水費、電費,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上述費用,應當予以支持。被告孫某租賃房屋,負有保證租賃房屋內設備、設施完好之合同義務,其將原告林某所有的物品損壞,應當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雖然近年來房屋租賃市場亂象頻發,但作為有素質的租客,要時刻提醒自己不僅要履行合同義務,更要愛惜他人的財物,保持環境整潔,這是每個租客該有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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