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婚姻法規定:未婚同居,彩禮該這樣返還!

婚姻 法律 懷孕 周萌 首飾 為民說法365天 2018-11-28

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1359字,閱讀全文約3分鐘12秒。

在結婚時送彩禮似乎已經成了各個地區結婚時的風俗,根據各個地區的風俗的不同,結婚時給付彩禮的多少也會不同。同時,根據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彩禮的多少也會不同。但是,在實務中,可能會出現給付了彩禮,未結婚,但是同居了,那麼彩禮應該返還嗎?我國新婚姻法彩禮返還有相關規定嗎?

2018年婚姻法規定:未婚同居,彩禮該這樣返還!

王磊與周萌經人介紹相識並相戀,交往一年多後雙方訂下了婚約,在酒店舉行了由雙方父母參加的小範圍訂婚儀式。王磊並答應周萌的要求,按照當地習俗送給周萌彩禮現金5萬元及首飾一宗,還給了周萌改口費2000元。

王磊與周萌隨後便開始同居。周萌數月後懷孕,王磊非常高興,多次催促周萌辦理結婚登記,但周萌此時卻認為雙方過去了解不夠,同居一起後發現彼此性格不合,不願意與王磊辦理結婚登記,並自行到醫院做了人工流產手術,花費醫療費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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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萌提出分手後,王磊最終表示同意,但認為既然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周萌應當返還其此前給予的彩禮、改口費。周萌則以二人已經同居一段時間、自己懷孕受到傷害為由拒絕返還彩禮、改口費,同時還要求王磊支付其人工流產的費用並賠償其他損失。因協商不成,王磊訴至法院,要求周萌退還上述婚前彩禮5萬元及首飾一宗,另有改口費2000元也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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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法院受理該案後,經多次調解未成,最終作出如下判決:周萌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王磊所送婚前彩禮現金5萬元及首飾一宗;駁回王磊要求周萌返還改口費20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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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離婚彩禮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因此,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法律規定是需要返還彩禮的。這種情況是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同居時間不長的情況下,彩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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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大部分地區,未婚同居有可能構成事實婚姻或者長時間的同居,此時如果再要求返還彩禮就有點不現實。因此,在這種同居時間較長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彩禮可以不予返還。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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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以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

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本文由為民說法365天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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