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為防範和制裁婚姻家庭領域內的不法行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設置了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機制。救助措施是指救助機關依據遭受非法侵害人的申請而為其提供救援和幫助的各種措施的總稱。在理解救助措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實施救助的主體是依法擁有救助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根據婚姻法規定,對受害人實施救助的主體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婚姻登記機關等行政機關,以及受害人、不法行為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法定救助單位依法救助受害人,既是其職權,也是其義務和職責,對於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為必須依法勸阻、調解、制止、懲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放棄或相互推諉。
實施救助的對象為妨害婚姻家庭不法行為的受害人。對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為應做廣義理解,不應侷限於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重婚、姘居等行為,還應包括其他不法行為,如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等。
實施救助的方法依主體不同而有所不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實施的救助措施有調解和勸阻;公安機關實施的救助措施有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制止、給予行政處罰及偵查;檢察機關實施的救助為對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實施的救助措施為對違法犯罪行為做出判決,讓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以受害人實施救助,除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主動干預外,一般應基於受害人的請求而實施。這是因為,婚姻家庭屬於私人生活領域,涉及個人隱私,有關組織一般不宜未經受害人請求而自行介入,否則有可能造成適得其反的後果。而且,由於受害人與違法犯罪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通過自行協商、調解等自治方式解決,也有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尤其是司法機關作為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過多過早介入更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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