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就餐遺忘名牌包,四個月未取走被當垃圾處理,店家該賠償嗎?'

路易·威登 法律 拾得 民法 律視微言 2019-09-13
"

2019年4月,許女士在一家飯店就餐後,將隨身攜帶的LV雙肩包遺忘在店裡。當她想起來的時候,已經在高速公路上無法調頭。於是,她便給店家打電話,詢問包包的情況。前臺表示確實撿到了那個包,並答應保管。

到了6月份,許女士一直沒有去取包,她又聯繫了店員確認包包還在。8月份,許女士才去飯店取包。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店家竟告知許女士,因為長時間沒有人取,在清理倉庫垃圾時,已經把這款LV雙肩包當作垃圾扔掉了。

許女士非常不理解,明明說好了替自己保管,怎麼就在沒有通知她的情況下,直接給扔了呢?於是,她找到店家進行理論。工作人員表示,在店內用餐者的遺落物品,店內都會專門放在前臺倉庫內。但是倉庫隔一段時間便會清理一次,當時沒有留下許女士的電話,所以沒有通知她本人,直接扔掉了。

許女士表示,自己這款LV雙肩包是2015年購買的,當時花了11400元,店方隨意處置,侵犯了她的財產權,要求店方進行賠償。店方一開始以沒有購包發票為由,拒絕賠償。

這件事出來之後,網友們紛紛討論。有網友認為,許女士把這麼貴重的物品,遺忘在飯店,4個月都不取回,店家沒有義務一直幫忙保管,這事歸根究底是許女士自己的責任。也有網友認為,店家既然答應保管包包,就應該履行承諾,在沒有徵求失主同意的情況下,不能當成垃圾處理掉。

"

2019年4月,許女士在一家飯店就餐後,將隨身攜帶的LV雙肩包遺忘在店裡。當她想起來的時候,已經在高速公路上無法調頭。於是,她便給店家打電話,詢問包包的情況。前臺表示確實撿到了那個包,並答應保管。

到了6月份,許女士一直沒有去取包,她又聯繫了店員確認包包還在。8月份,許女士才去飯店取包。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店家竟告知許女士,因為長時間沒有人取,在清理倉庫垃圾時,已經把這款LV雙肩包當作垃圾扔掉了。

許女士非常不理解,明明說好了替自己保管,怎麼就在沒有通知她的情況下,直接給扔了呢?於是,她找到店家進行理論。工作人員表示,在店內用餐者的遺落物品,店內都會專門放在前臺倉庫內。但是倉庫隔一段時間便會清理一次,當時沒有留下許女士的電話,所以沒有通知她本人,直接扔掉了。

許女士表示,自己這款LV雙肩包是2015年購買的,當時花了11400元,店方隨意處置,侵犯了她的財產權,要求店方進行賠償。店方一開始以沒有購包發票為由,拒絕賠償。

這件事出來之後,網友們紛紛討論。有網友認為,許女士把這麼貴重的物品,遺忘在飯店,4個月都不取回,店家沒有義務一直幫忙保管,這事歸根究底是許女士自己的責任。也有網友認為,店家既然答應保管包包,就應該履行承諾,在沒有徵求失主同意的情況下,不能當成垃圾處理掉。

飯店就餐遺忘名牌包,四個月未取走被當垃圾處理,店家該賠償嗎?

那麼,許女士自己遺忘的包,在4個月未取的情況下,被飯店當垃圾扔掉,這事的責任在誰?

首先,LV包是許女士自己遺失,遺失如此貴重的物品,本身存在一定的疏忽。但許女士及時聯繫了飯店,飯店確認拾得了她的遺失物。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在本案中,飯店拾得許女士遺失的LV包,應當歸還給她。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對遺失物的保管做了進一步的規定,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店家作為拾得人,有義務將拾得物歸還給許女士。在歸還之前,店家也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因為店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2019年4月,許女士在一家飯店就餐後,將隨身攜帶的LV雙肩包遺忘在店裡。當她想起來的時候,已經在高速公路上無法調頭。於是,她便給店家打電話,詢問包包的情況。前臺表示確實撿到了那個包,並答應保管。

到了6月份,許女士一直沒有去取包,她又聯繫了店員確認包包還在。8月份,許女士才去飯店取包。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店家竟告知許女士,因為長時間沒有人取,在清理倉庫垃圾時,已經把這款LV雙肩包當作垃圾扔掉了。

許女士非常不理解,明明說好了替自己保管,怎麼就在沒有通知她的情況下,直接給扔了呢?於是,她找到店家進行理論。工作人員表示,在店內用餐者的遺落物品,店內都會專門放在前臺倉庫內。但是倉庫隔一段時間便會清理一次,當時沒有留下許女士的電話,所以沒有通知她本人,直接扔掉了。

許女士表示,自己這款LV雙肩包是2015年購買的,當時花了11400元,店方隨意處置,侵犯了她的財產權,要求店方進行賠償。店方一開始以沒有購包發票為由,拒絕賠償。

這件事出來之後,網友們紛紛討論。有網友認為,許女士把這麼貴重的物品,遺忘在飯店,4個月都不取回,店家沒有義務一直幫忙保管,這事歸根究底是許女士自己的責任。也有網友認為,店家既然答應保管包包,就應該履行承諾,在沒有徵求失主同意的情況下,不能當成垃圾處理掉。

飯店就餐遺忘名牌包,四個月未取走被當垃圾處理,店家該賠償嗎?

那麼,許女士自己遺忘的包,在4個月未取的情況下,被飯店當垃圾扔掉,這事的責任在誰?

首先,LV包是許女士自己遺失,遺失如此貴重的物品,本身存在一定的疏忽。但許女士及時聯繫了飯店,飯店確認拾得了她的遺失物。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在本案中,飯店拾得許女士遺失的LV包,應當歸還給她。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對遺失物的保管做了進一步的規定,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店家作為拾得人,有義務將拾得物歸還給許女士。在歸還之前,店家也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因為店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飯店就餐遺忘名牌包,四個月未取走被當垃圾處理,店家該賠償嗎?

本案許女士在發現自己LV包遺失的時候,聯繫了店家,並且與店家達成了口頭的保管協議。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法律對遺失物的保管與無償保管的要求,基本是相同的。在保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物品滅失的情況下,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LV包滅失的原因,來自店家一條“不成文”的規定,“顧客遺失的物品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被清理。”因為許女士4個月沒有到店裡取包,保潔人員在清理倉庫時,把包當成垃圾清理掉了。那麼,店家的這條“不成文”規定,對顧客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合同應當是雙方的合意,單方的變化或者附加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除非店方與許女士就保管時間達成一致,且許女士同意在超過保管時間後,店家可以進行處置。否則,店家沒有隨意處置許女士財物的權利。事實上,雙方沒有這樣的意思表示,所以,這條店家單方的“不成文”規定,對許女士沒有效力。

當然,也有好多網友為店家叫屈,許女士明知自己的包貴重,竟4個月都不取回,這不是在碰瓷嗎?許女士如果想獲得店家賠償,必須先提供證明自己這款LV包價值的證據,也就是剛開始店家要求提供的購包發票。否則,如果顧客隨意將自己的物品遺失在店裡,就能讓店家按市場價賠償,估計沒有幾家店能夠繼續經營下去了。

對於店家保管了4個月,許女士都沒有取回的情況,她本人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明知自己遺失的LV包價值不菲的情況下,確沒有主動及時取回,存在重大疏忽。在這個運輸如此發達的時代,如果許女士自己不方便取,完全可以請店家通過快遞給她寄回,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了。

所幸店方最終表示,沒有徵求顧客意見就將揹包扔掉確實不對,願意協商賠償事宜。協調賠償時,雙方應在有證據證明LV包價值的基礎上,按照雙方責任大小,分攤損失。

"

2019年4月,許女士在一家飯店就餐後,將隨身攜帶的LV雙肩包遺忘在店裡。當她想起來的時候,已經在高速公路上無法調頭。於是,她便給店家打電話,詢問包包的情況。前臺表示確實撿到了那個包,並答應保管。

到了6月份,許女士一直沒有去取包,她又聯繫了店員確認包包還在。8月份,許女士才去飯店取包。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店家竟告知許女士,因為長時間沒有人取,在清理倉庫垃圾時,已經把這款LV雙肩包當作垃圾扔掉了。

許女士非常不理解,明明說好了替自己保管,怎麼就在沒有通知她的情況下,直接給扔了呢?於是,她找到店家進行理論。工作人員表示,在店內用餐者的遺落物品,店內都會專門放在前臺倉庫內。但是倉庫隔一段時間便會清理一次,當時沒有留下許女士的電話,所以沒有通知她本人,直接扔掉了。

許女士表示,自己這款LV雙肩包是2015年購買的,當時花了11400元,店方隨意處置,侵犯了她的財產權,要求店方進行賠償。店方一開始以沒有購包發票為由,拒絕賠償。

這件事出來之後,網友們紛紛討論。有網友認為,許女士把這麼貴重的物品,遺忘在飯店,4個月都不取回,店家沒有義務一直幫忙保管,這事歸根究底是許女士自己的責任。也有網友認為,店家既然答應保管包包,就應該履行承諾,在沒有徵求失主同意的情況下,不能當成垃圾處理掉。

飯店就餐遺忘名牌包,四個月未取走被當垃圾處理,店家該賠償嗎?

那麼,許女士自己遺忘的包,在4個月未取的情況下,被飯店當垃圾扔掉,這事的責任在誰?

首先,LV包是許女士自己遺失,遺失如此貴重的物品,本身存在一定的疏忽。但許女士及時聯繫了飯店,飯店確認拾得了她的遺失物。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在本案中,飯店拾得許女士遺失的LV包,應當歸還給她。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對遺失物的保管做了進一步的規定,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店家作為拾得人,有義務將拾得物歸還給許女士。在歸還之前,店家也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因為店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飯店就餐遺忘名牌包,四個月未取走被當垃圾處理,店家該賠償嗎?

本案許女士在發現自己LV包遺失的時候,聯繫了店家,並且與店家達成了口頭的保管協議。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法律對遺失物的保管與無償保管的要求,基本是相同的。在保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物品滅失的情況下,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LV包滅失的原因,來自店家一條“不成文”的規定,“顧客遺失的物品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被清理。”因為許女士4個月沒有到店裡取包,保潔人員在清理倉庫時,把包當成垃圾清理掉了。那麼,店家的這條“不成文”規定,對顧客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合同應當是雙方的合意,單方的變化或者附加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除非店方與許女士就保管時間達成一致,且許女士同意在超過保管時間後,店家可以進行處置。否則,店家沒有隨意處置許女士財物的權利。事實上,雙方沒有這樣的意思表示,所以,這條店家單方的“不成文”規定,對許女士沒有效力。

當然,也有好多網友為店家叫屈,許女士明知自己的包貴重,竟4個月都不取回,這不是在碰瓷嗎?許女士如果想獲得店家賠償,必須先提供證明自己這款LV包價值的證據,也就是剛開始店家要求提供的購包發票。否則,如果顧客隨意將自己的物品遺失在店裡,就能讓店家按市場價賠償,估計沒有幾家店能夠繼續經營下去了。

對於店家保管了4個月,許女士都沒有取回的情況,她本人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明知自己遺失的LV包價值不菲的情況下,確沒有主動及時取回,存在重大疏忽。在這個運輸如此發達的時代,如果許女士自己不方便取,完全可以請店家通過快遞給她寄回,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了。

所幸店方最終表示,沒有徵求顧客意見就將揹包扔掉確實不對,願意協商賠償事宜。協調賠償時,雙方應在有證據證明LV包價值的基礎上,按照雙方責任大小,分攤損失。

飯店就餐遺忘名牌包,四個月未取走被當垃圾處理,店家該賠償嗎?

本期觀點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鞏志芳律師

想必不管是店家,還是許女士,面對這樣的結果肯定都非常鬱悶。我們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您不慎把自己的貴重物品遺忘在店裡,一定要主動及時取回。如果自己不方面取,可以委託親戚朋友,或者與店家協商郵寄回來。當然,對於店家,如果承諾幫顧客保管,一定要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不能隨意處置。保管過程中主動催促顧客儘快取回,並留下相關證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