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前妻復婚不到一月後再離婚,獲房後要求前妻父母搬走

婚姻 法律 租房 新聞 法制 澎湃新聞 2018-12-16

年近八旬的嶽先生沒想到,他和老伴會被前女婿“趕出門”。

近日,嶽先生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去年6月2日,女兒嶽女士與前夫李先生復婚,同月28日兩人再次離婚。

根據離婚協議內容,原本由老兩口與女兒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女兒名下的一套房屋被轉到李先生名下。今年6月,李先生將嶽先生夫婦起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渝北法院”),要求兩人搬離住房。

11月19日,渝北法院作出(2018)渝0112民初12930號民事判決,要求嶽先生夫婦搬離已轉至李先生名下的這套房屋,並支付相應的房屋佔用損失費。

嶽先生夫婦不服判決,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初次離婚後女方買房

今年79歲的嶽先生介紹,2003年,女兒嶽女士在武漢與李先生登記結婚。三年後,兩人的女兒小然(化名)出生。2008年,李先生與嶽女士離婚。

嶽先生稱,女兒和李先生離婚後,夫婦倆將外孫女帶回重慶撫養,小然的學費、醫藥費均由他和老伴承擔。初次離婚三個月後,女兒還在重慶買了一套住房。

渝北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12930號民事判決書記載,經審理查明,2008年11月,嶽女士向重慶市環保建設有限公司購得一套建築面積為87.86平方米的住房(以下簡稱“案涉房屋”),總價265505元。

嶽先生告訴澎湃新聞,這套房是全款支付,他和老伴出了7萬多元,產權是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接房後,他和老伴出了5萬多元裝修款。

此後,嶽女士和父母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裡。嶽先生稱,2016年8月底,老兩口跟女兒吵架,被女兒趕了出來。此後女兒將小然帶到武漢,轉學至當地繼續讀書。

判決書顯示,2017年6月2日,嶽女士與李先生在武漢登記結婚。同月28日,兩人離婚。三天後,雙方簽訂《離婚補償協議》,約定女兒歸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孩子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由男方支付至獨立生活為止。該協議還約定,案涉房屋歸男方所有。

李先生訴稱,他和嶽女士第一次離婚是因為感情不和,後雙方感情修復復婚。嶽先生夫婦知道兩人復婚後,通過向案涉房屋噴字、堵鎖眼、用斧頭砸門等方式破壞二人的婚姻生活,導致家庭矛盾再生,因此再次離婚。

嶽先生夫婦共同辯稱,李先生陳述系誣陷,自己住進案涉房屋後,反倒是對方通過不正當手段對房屋停水停電,逼迫二老搬出家門。 並且,女兒與本案有重要關係,請求法院追加嶽女士為第三人。

法院判老兩口搬走

渝北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8月後,嶽先生夫婦在外租房居住,未在案涉房屋居住。2017年7月,嶽先生夫婦將案涉房屋的門鎖砸壞,進入該房屋居住。同月21日,李先生準備出售案涉房屋,但嶽先生夫婦認為其出資裝修了該房屋,不準李先生出售。雙方發生糾紛,李先生報警。

李先生訴稱,他於2017年10月取得案涉房屋的產權證。由於房屋一直被嶽先生夫婦佔據,他將嶽先生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搬離並賠償損失。

嶽先生夫婦則訴稱,因為照顧外孫女花費不小,女兒曾承諾讓他們在案涉房屋居住至臨終。

嶽先生夫婦還訴稱,李先生與嶽女士惡意串通,進行假結婚和假離婚,為了逼迫二人搬離案涉房屋。從時間可見,李先生與嶽女士從2008年辦理離婚後,雙方再無聯繫,兩人在2017年復婚,婚後二十幾天便又離婚,並將與李先生毫無關係的案涉房屋歸於李先生,不符合常理,該約定已經違反了民法總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應當無效。

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嶽先生夫婦住在案涉房屋內,對李先生的物權構成妨害,李先生要求嶽先生夫婦搬離並支付房屋佔用損失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嶽先生夫婦辯稱李先生與嶽女士串通,損害其權益,但無證據能夠證實其辯稱的事實。因此,該院對嶽先生夫婦辯稱的事實不予採信。

此外,嶽先生夫婦要求追加嶽女士為第三人,因該案系排除妨害糾紛,根據李先生舉示的證據,在無需追加嶽女士的情況下即可查明案件事實,故對該申請,法院不予准許。

11月19日,渝北法院作出判決:嶽先生夫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搬離案涉房屋,並支付李先生案涉房屋的佔用損失費(按照每月2100元的標準,從2017年10月18日起計算至搬離之日止)。

12月7日,嶽先生告訴澎湃新聞,夫婦倆已經有兩年沒有跟女兒聯繫了,“打電話不接,家也不回”,他們希望女兒能夠站出來,把事情說清楚。

同日,李先生說:“這件事跟嶽女士沒什麼關係,法院判決書上面寫的都有。”

目前,嶽先生夫婦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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