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外逃、銷燬證據,湖南檢察院原副檢察長白貴泉被開除黨籍'

湖南 文章 刑法 法律 政治 民法 南方都市報 2019-09-03
"

湖南省紀委監委8月30日發佈通報稱,湖南省2名省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這兩人分別為:2016年退休的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白貴泉,以及2017年退休的省人民檢察院原副巡視員賀豔芳。

曾稱“絕不是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公開履歷顯示,1956年1月出生的白貴泉,吉林扶余人,其長期在湖南檢察系統工作,曾在多個地方檢察院任職一把手,包括任職長沙市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03年1月,白貴泉調入湖南省檢察院工作,先後擔任職省人民檢察院副廳級幹部、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任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2008年8月,他仕途更進一步,任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2014年2月明確正廳長級),2016年6月退休

在湖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任內,白貴泉曾於2009年發表題為“民事行政檢察理念研究”的論文,文章指出,“加強監督,慎重抗訴,注重息訴”的民行檢察理念反映了民事行政檢察中心工作的主旨和要旨。

關於司法工作人員定位,文章指出,客觀中立是每一個司法工作人員從事司法工作時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要保持客觀中立,最重要的是牢固樹立“居高、居中”的意思。“居中”指檢察員在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是處於中立立場,以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作為衡量、判斷案件的準據,絕不是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並不代表某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如何看待依據,文章指出,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申訴安監室,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審查依據應當是法院的審判卷宗。當事人在訴訟結束後所做的陳述不能作為判斷原審裁判正確與否的依據,檢察機關受理申訴後所作的調查取證也應嚴格限制在證據規則允許範圍內。

指使他人外逃,對證據動手腳

今次被查的白貴泉被指“理想信念喪失,思想道德滑坡,官商勾結,公器私用,執法犯法,以權謀私”。

通報指出,白貴泉違反政治紀律,隱匿銷燬證據,指使他人外逃,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攬儲提供幫助,在裝備採購方面為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他還違反生活紀律;辦理虛假身份證件;長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承攬、司法案件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

白貴泉的老同事賀豔芳也同日被開除,通報指出,“違反政治紀律,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裝備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

司法工作人員毀滅、偽造證據將遭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對證據“動手腳”將受到何種處罰?記者關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應當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另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採寫:南都記者 呂春榮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