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東一鑄造廠未向環保部門報批就擅自開工建設,被罰款'

惠東 環境保護 惠州 廣東 水汙染 南方都市報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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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記者黎秀敏 “未報先建”,當然要吃苦果!惠東縣華業鑄造廠未向環保部門報批就擅自開工建設,被責令停止建設,並處人民幣48000元整的罰款。另外,該廠因噪聲超標被處人民幣5250元整的罰款。

未報批擅自開工被罰款4.8萬

南都記者從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惠市環(惠東)罰〔2019〕4號獲悉,2019年5月23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執法人員對惠東縣華業鑄造廠進行檢查。經查,發現廠區東北角處正在建設1棟4層宿舍樓,廠附近未鋪設城市汙水管網,需自建配套汙水處理設施,根據《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門內容的決定》“序號106”的規定,該廠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但這個廠未編制,未向環保部門報批,就擅自開工建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參照《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序號1”的規定,對該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責令停止建設;二、處人民幣48000元整的罰款。

因噪聲超標被罰款5250元

南都記者從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惠市環(惠東)罰〔2019〕3號獲悉,2019年5月23日,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汙-聲)字(2019)第002號)的結果顯示,惠東縣華業鑄造廠廠界晝間噪聲超標1.1dB(A),該廠有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但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並參照《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序號14”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責令停止生產;二、處人民幣5250元整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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