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過環評就開工建設並投產?工業公司被處罰

半島記者 王洪智

某環境保護局於2014年12月30日對某工業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其經營摩托車內、外輪胎製造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開工建設並已建成投產,違反了《山東省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罰款15萬元,責令某工業公司經營的該摩托車內、外輪胎製造項目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停產。2016年11月15日,某環境保護局在對該工業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工業公司在未落實環保要求的情況下繼續違法生產。某環境保護局對上述情況製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並現場拍照取證。2017年2月20日,某環境保護局對某工業公司做出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20萬元。2017年4月17日,某工業公司向某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某人民政府維持某環境保護局的處罰決定書。某工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工業公司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開工建設並投入生產,環保局責令其停產改正,但其仍繼續經營,為此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某環境保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某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某工業公司訴訟請求。

建設項目類型多、涉及範圍廣,尤其是與化工、材料相關的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項目,需做好審批前核查和實施中監督以及完成後的檢驗。為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我國制定並施行《環境影響評價法》。本案某工業公司從事摩托車內、外輪胎製造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應當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但該公司不但未取得,還在受到環境保護局責令停產的行政處罰後,不思悔改,未採取相應整改措施,仍繼續違法生產,危害環境,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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