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拆解廢舊鉛蓄電池 汙染環境觸犯刑法受審

環境保護 刑法 環境汙染 法律 法制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2018-12-14

違規收集處置廢舊鉛蓄電池,拆解熔鍊過程中造成環境嚴重汙染。11月29日,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劉海龍、付轉春、任之紅、楊選巧涉嫌汙染環境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據指控,2016年12月初至2017年9月,被告人劉海龍、付轉春、任之紅夥同李彬(另案處理)、付海波(另案處理),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租用淮南市潘集區潘一礦煤銷路北側被告人楊選巧所有的場地收集、處置廢舊鉛蓄電池。在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拆解、熔鍊,並將拆解過程中形成的酸液隨意傾倒,熔鍊形成的廢鉛渣隨意堆放,嚴重汙染環境。非法提煉的鉛錠再銷售出去。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共計銷售鉛錠572噸,銷售金額970餘萬元。

2017年10月31日,淮南市環保局在現場查扣了電極板0.46噸、鉛粉0.52噸,廢鉛渣69.42噸。經取樣檢測,現場土壤鉛含量嚴重超標,廠區西牆內水溝土壤環境質量、廠區內拆解現場土壤環境質量均超標,嚴重汙染環境。

公訴機關經調取材料及現場調查後認為,被告人劉海龍、付轉春、任之紅、楊選巧違反國家規定,明知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達642.4噸,嚴重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四被告人在非法收集、傾倒、處置廢舊鉛蓄電瓶使用簡易工藝煉鉛,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請求判令被告人共同承擔為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恢復環境原狀而產生的應急處置、環境汙染治理和事態環境修復費用等共計270.855萬元。

經過近4個小時的審理,庭審活動順利結束。由於該案案情複雜,法庭將擇期進行宣判。 (安徽法制報 楊穹瓊記者唐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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