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之死,誰來負責?

懷孕 分娩 青島 不完美媽媽 鋒劍110 2019-04-06
產婦之死,誰來負責?

青島市白先生和姜女士2004年結的婚,共同經營一家廣告設計的小店,夫妻二人感情和睦,家庭幸福,婚後一年,他們有了一個女兒。

隨著國家政策的放開,兩人就商量著再要一個孩子。幾經周折,姜女士在39歲那年懷上了二胎。

白先生記得,帶著妻子來到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那天,天氣非常好,一家人都歡歡喜喜,誰料想,最後孩子最終沒要上,還把妻子的性命也搭了進去。

原來,姜女士在住院時就提出,因為年齡大不想承受順產的痛苦,希望能夠剖腹產。

在醫院,姜女士首先做了產檢,結果顯示一切指標正常,上午10點,她和丈夫共同簽署了“刨宮產知情同意書”,可是後來醫院又說,他們不能給姜女士做剖腹產了,原因是當天的檢查結果又不符合刨宮產的指徵,醫生拒絕了姜女士的住院要求。

當時,姜女士懷孕39周,離預產期還有5天。白先生一家人態度很堅決,表示一定要做剖腹產,就這樣,雙方一時僵持不下。

9.28號,院長欒強趕到醫院,白先生說,欒強院長當時承諾將做全天陪護,保證順產也不會痛苦。但對於這一說法,欒強並不認可,她解釋說,當時說的不是順產,而是引產,也就是說,對孕婦使用催產藥,在這個細節上雙發說法不一。

產婦之死,誰來負責?

不過,記者看到了當天的一份分娩知情同意書,對使用催產藥,白先生是簽了字的。

白先生解釋說,當時拿了同意書,下意識就是簽字,根本不會看上面的內容,而且即便看了也未必能看懂。

當天中午13:30分的病程記錄顯示,擬給予欣普貝生一枚催宮頸成熟,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藥物說明書上寫明瞭適用於有引產指徵的孕婦,即懷孕已達41周仍未臨產,但姜女士懷孕39周,並沒有引產指徵。

當天中午13:00多,姜女士體內被放入一枚催產藥。隨後姜女士開始強烈反應,劇痛難忍,然而,當時醫生的反應是,這是正常反應。當天晚上19:00,無法繼續忍受疼痛的姜女士,要求欒強院長為其做剖腹產手術,而欒強並未履行當初全天陪護的承諾,早早的下班回家了。

後來白先生一家多次電話聯繫欒強要求其到醫院進行手術,但始終未見欒強現身。

欒強後來的解釋是,當時電話聯繫值班醫生,瞭解到姜女士並未出現疼痛以及宮縮症狀,不符合剖腹產的條件,所以就沒有理會。

第二天凌晨兩點鐘,姜女士出現羊水栓塞併發症,出現噁心症狀,隨後全身抽搐,臉色發紫,隨機陷入昏迷。

欒強聞訊趕來醫院參與搶救,大約1小時後,凌晨3:50分,姜女士被推上了120急救車,轉往當地一家公立醫院,但最終無力迴天,凌晨5:05分,姜女士被醫院宣佈死亡。

隨後青島衛計委執法局的調查中發現,當日的轉診表一式三份,但內容上卻存在不小的差異,白先生拿到的這份,轉院病情介紹上顯示:孕婦已無生命體徵,而接診醫院的卻顯示:心跳微弱,無血壓、呼吸,原來欒強為了減少責任,撤回了無生命體徵的轉診表,偽造了第二份。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的書寫和保管病歷,如果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病歷資料,或者偽造,篡改,銷燬病歷資料,就可以認定該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2018年6月,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貝貝仁和醫院負全部責任,賠償白先生一家14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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