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豪車六年“碰瓷”400餘次:一次賺3000至10000元 騙保400多萬元'

"

每經記者:潘婷 每經編輯:盧九安

"

每經記者:潘婷 每經編輯:盧九安

開豪車六年“碰瓷”400餘次:一次賺3000至10000元 騙保400多萬元

圖片來源:攝圖網

開著豪車六年“碰瓷”400餘次,騙取保險理賠款400多萬元……日前,紹興市柯橋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特大跨省碰瓷詐騙案,該案系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與保險公司理賠員、修車廠老闆串通,形成了“碰撞——定損——修理”一條龍的犯罪產業鏈。保險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車輛)今年理賠金額特大明年就不保了,所以(犯罪嫌疑人)期間不停換車。

“碰瓷”一次賺3000至10000元 瘋狂作案400多次

張某和何某本在廣州開黑車,2012年11月起,兩人開始做起“碰瓷”生意。他們或開自己的車,或開租來的車,趁著被害者行車變道、轉彎的時候,故意不避讓甚至加速衝上去,與被害者的車子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負全責或負主要責任的假事故,以此騙取車輛保險理賠款。

一開始兩人只是做“小本生意”,一年後“生意”越做越大。

2013年10月,兩人來到台州結識了瞿某某等人,並將這門“碰瓷”技術傳授給他們。在瞿某某的帶領下,“碰瓷”手段進一步升級,作案用的普通車輛變成了奔馳、寶馬、路虎等豪車,他們還與保險公司理賠員、修車廠老闆串通,一方面提高車輛修理費,一方面維修時使用二手維修件或副廠件,以此賺取差價,形成了“碰撞——定損——修理”一條龍的犯罪產業鏈。

作案中,他們專挑速度較慢、容易追上且安全性較高的廂式貨車作為目標車輛。在成功製造對方全責或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後,使用自帶的副廠件等汽修配件前往蔣某、潘某等修理廠維修。隨後,修理廠老闆蔣某、潘某等人採用為其加快維修受損車輛速度、開具金額遠高於實際修理費的發票等方式幫助其在“碰瓷”作案中騙取事故理賠款。

車輛“被撞”多次進廠維修後,蔣某、潘某等人心裡都知道了瞿某某等人做的是“碰瓷”生意。然而,他們不僅沒有停止為瞿某某等人提供修車服務,反而招攬起了生意。期間,修理廠老闆潘某甚至主動為瞿某某提供寶馬車讓其去“碰瓷”,獲保險公司賠償後,再由自己的修理廠進行修理。

據介紹,一起案件理賠金額在1萬至3萬元之間,差價約有30%,也就是說,犯罪團伙“碰瓷”一次能賺3000至10000元。2012年至2018年間,瞿某等人在廣州以及紹興、台州、溫州等地瘋狂作案400多次,共計騙取保險理賠款400多萬元。

2018年4月,瞿某某、張某等人被紹興市柯橋區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7月,經柯橋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瞿某某、張某等15人被柯橋區法院以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到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不等。

發生類似“事故”應留存好行車記錄儀等證據 儘量避免損失

保險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因為車險涉及強險,每個車主開車出門都相對放心,車車有保險。遇到碰瓷的反正不花自己的錢,可能為了省事都配合理賠,再加上車險基本上都是保別人,強險,第三方責任險都是賠對方,只有車損險是賠自己的車。(騙保)也有難度,(車輛)今年理賠金額特大明年就不保了,所以(犯罪嫌疑人)期間不停換車。一般情況,開車都是讓速不讓道,如果故意不讓道也不讓速,可能故意造成事故。所以說豪車惹不起,撞個豪車一般保險都不夠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本案中,瞿某某、張某等人單獨或結夥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他們利用交通規則和被害人心理弱點,形成“租-碰-修”的黑色產業鏈,實現斂財目的,跨省瘋狂作案400餘起,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紹興市人民檢察院表示,行車時要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避免給圖謀不軌者提供可乘之機。若發生類似“事故”後,切忌私了,務必第一時間報警,並注意保護現場,留存好行車記錄儀等證據,儘量避免損失。

每日經濟新聞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