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 違法行為的通告'

刑法 交通 法律 文化 體育 新聞 延邊州信訪局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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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 違法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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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 違法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 違法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

違法行為的通告

人民群眾既依法享有通過信訪途徑反映訴求的權利,也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信訪活動,但有的信訪人員不到設立或者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走訪、不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反映訴求、集體訪不依法推選代表,有的走訪過程中實施拋撒、張貼傳單、打橫幅、喊口號、穿狀衣等行為,有的以信訪為名實施聚集滋事行為,有的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信訪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有的越級到國家信訪局等信訪接待場所連續惡意登記,還有的甚至實施毆打他人、損毀公私財物、聚眾阻塞交通、衝擊國家機關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正常信訪秩序。為進一步維護社會秩序,引導信訪人合法維權,切實把信訪維權納入法治化軌道,增強人民群眾依法、逐級、有序信訪的理念,依法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之規定,現就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或企事業單位周圍實施靜坐、撒傳單、喊口號、打橫幅、攔車輛、穿著狀衣、佩戴統一標識、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住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賓下榻等非信訪場所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對首要分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對首要分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信訪活動中,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個人多次擾亂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擾亂國家機關秩序罪定罪處罰。

六、任意佔用、損毀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符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拒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提出投訴請求,而是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5人以下的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拒不通過訴訟、複議等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正在處理,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或已經承諾息訪,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或超越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出不合理要求,到國家信訪局等信訪接待場所連續登記或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罰款、拘留的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衝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侮辱、毆打、威脅他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毆打他人、威脅人身安全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對專門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全國“兩會”“七一”“十一”、中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全會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上訪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人員,要作為打擊的重點。

十五、對在信訪活動中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特此通告。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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