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地鐵時腳趾被高跟鞋踩骨折 12歲男孩要求索賠13萬餘元

坐地鐵時腳趾被高跟鞋踩骨折 12歲男孩要求索賠13萬餘元

■製圖/廖木興

法院判決:僅支持直接損失,乘客賠償1300餘元

12歲的小趙跟父母定了出國旅遊計劃,在乘坐地鐵去白雲機場時,卻因為地鐵上的陳秀(化名)穿著高跟鞋沒站穩,小趙的腳被踩至骨折,隨後一家人的行程泡湯了。

事後,小趙將廣州地鐵、陳秀兩被告訴至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取消旅行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合計119899.03元。

■新快報記者 何生廷

乘客未站穩踩至骨折

2018年8月9日中午約11時15分,小趙及其父母從廣州地鐵二號線“市二宮站”進站前往廣州白雲國際機場,準備乘坐飛機飛往加拿大。大約11時30分,地鐵即將進入“廣州火車站”站時。乘客陳秀站起來準備下車,適逢列車剎車減速,沒站穩,高達八九釐米的高跟鞋跟踩到了小趙的左腳腳指頭,檢查發現小趙的腳指頭指甲外翻。

小趙父母帶著小趙立即到機場急救醫療室處理傷口,經醫生檢查並做初步止血處理後,醫生認為小趙的傷情比較嚴重不適合登機出行,如高空飛行可能引發感染和腳趾壞死等風險,並建議立即到機場附近的醫院救治。隨後,三人取消登機。

此後,小趙先到白雲區中醫院進行緊急的拔甲手術和抗感染治療。2018年8月10日上午,父母帶著小趙到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治療,X光機顯示小趙的左足踇趾遠節趾骨遠端骨折。

由於出遊取消,小趙父母一方面請假照顧小趙,另一方面取消相關行程,儘量減少損失,可最後還是損失了18838. 21元。本次意外發生後,被告陳秀只支付了大約700元的治療費。另外,小趙父母認為,事件發生後,廣州地鐵公司沒有及時救助以及探望,疏於履行公共場所管理者的義務,遂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變更了賠償金額,改為130627.95元。

法院判決:僅支持直接損失

經審理查明,陳秀乘坐地鐵列車過程中,未站穩扶好相關扶手,站立不穩踩傷小趙左腳,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權益,而陳秀辯稱是因為緊急避險才造成了侵權行為,但經庭審查明,陳秀是由於自己未站穩而踩傷原告,並不存在相關險情發生,因此,被告陳秀關於緊急避險的免責辯解,不予採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廣州地鐵方面,法院認為其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原告關於被告廣州地鐵公司疏於履行公共場所管理者的義務而構成侵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對於原告主張的旅行取消損失,因該項損失並非被告陳秀實施侵權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且也不是直接損失,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伙食費、喪失出國遊機會引起的精神損害撫慰命,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予支持。

最後,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判決,上述損失共計1326. 86元,全部由被告陳秀承擔,鑑於已墊付了700元費用,陳秀需要向原告支付626. 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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