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稱自己口供“被造假”,出獄後要求閱卷被拒

福建省福州市人陳行清沒想到,自己的一點“貪心”卻換來6年的牢獄之災。服刑期間,每隔半年陳利清就會遞交一份申訴書,但直到他刑滿釋放也沒有等到申訴結果。2018年9月,出獄後的陳行清再次向福建省高院信訪室遞交了申訴書,但至今沒有結果。

“我認為只是民事案件,希望法院能受理我的申訴。”陳行清對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表示,他始終認為檢方當庭提交的他的口供材料有造假嫌疑。由於法院拒絕讓他查看口供材料,加上辯護律師稱相關卷宗資料已經丟失,陳行清不知道何時才能“說清楚”。

福建一男子稱自己口供“被造假”,出獄後要求閱卷被拒

陳行清始終認為自己是被冤枉的,希望能閱卷後進行筆跡鑑定。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時婷婷

租賃POS套現卻因盜竊罪判6年

49歲的陳行清是福州人,看上去比同齡人要蒼老很多,“我始終認為只是經濟糾紛,怎麼就成了盜竊?”陳行清有些不理解。

陳行清介紹,2012年5月,通過朋友介紹,在河南省許昌市做生意的他認識了王強(化名)。之後,王強提出用陳行清負責的公司營業執照、開戶行賬號及公章,辦理一臺POS機。為賺取每3個月1萬多元的好處費,陳行清同意了王強的提議,並很快辦理好POS機,交由王強做套現生意使用。2012年6月9日、10日,王強在福建省寧德市將POS機租賃給吳磊(化名)使用後,吳磊分兩次分別套現125680元和269920元。

“2012年6月11日我誤轉了一筆12500元,以為是客戶打來的貨款。轉完不到3分鐘我就發現,這筆錢是王強手中的POS機刷進來的。”陳行清說,他馬上聯繫王強,並與刷卡人吳磊取得聯繫,約定見面溝通此事。

當年6月12日見面後,陳行清發現吳磊手中有多張非本人信用卡,且刷卡單簽字也為代簽。因擔心後期會被卡主追責,陳行清要求吳磊做出承諾。在一份附有刷卡單信息的承諾書上吳磊寫到:共通過陳行清公司刷卡機刷卡395600元,如有第三人向陳行清索要欠款,由吳磊負責。

“我還是不放心,就先支付給吳磊25000元,剩餘的371600元以半年月息2分計算,暫由我使用,待後期支付完後再寫收條。”陳行清說,吳磊同意後,還向他出具了一張25000元的收條。

沒過兩天,吳磊就要求陳行清立即付清剩餘的37萬多元,但陳行清以借款期限未到拒絕了。因擔心錢被取走,吳磊通過王強等人,掛失了POS機綁定的銀行卡。

“幾天後,我接到福建寧德警方的電話,告知我涉嫌盜竊。我沒有去過寧德,怎麼會在寧德犯罪?”陳行清歸案後得知,是吳磊報的案,並否認了他們的借貸關係。

據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法院兩審判決書顯示,根據證人證言及調查證據顯示,陳行清在截留吳磊套現的部分金額後,因吳磊否認陳行清向其借款的事實,且陳行清存在使用假公章、假法人代表私章等行為,法院認為陳行清主觀上對涉案財物具有非法佔用的故意,客觀上採用轉賬方式將他人財物盜走,其行為特徵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其與吳磊之間屬債權債務的意見得不到相關證據印證,因此其辯解不予採納。

最終,陳行清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萬元。

福建一男子稱自己口供“被造假”,出獄後要求閱卷被拒福建一男子稱自己口供“被造假”,出獄後要求閱卷被拒

因有吳磊出具的承諾書和收條,陳行清認為他們之間只是經濟糾紛,並非刑事案件。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時婷婷

聲稱自己口供“被造假”,想看卷宗遭拒

上游新聞記者在上述判決書中看到,作為證人的王強向法庭陳述,2012年5月,他以15000元的價格向陳行清購買POS機後,陳行清交給他一個網銀U盾(操作員)和假的公司公章、財務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事後他才發現,陳行清截留了該POS機的另一個網銀U盾(授權員)。得知吳磊的錢沒有要回來後,王強通過銀行掛失了綁定的銀行卡,且陳行清從未向其提到過向吳磊借款的事情。同時,多名證人也提到,陳行清交給王強使用的是假公章。

“我只交給了他一臺POS機、一個網銀U盾(操作員),其他的假公章、財務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都是子虛烏有的事。”對於一審判決中自己供述及辯解部分提到的“為了監管只給王強POS刷卡機的操作員U盾和假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權員U盾及真公章、法人代表章”部分,

陳行清表示,自己從未說過,以上口供筆錄和證人證言存在造假行為。

為此,陳行清出獄後,多次找到寧德市中院要求查看自己的口供,但均被拒絕。“寧德中院說我本人不能看自己的口供筆錄,沒有權利看。”

對於寧德中院的說法,陳行清表示,他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後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有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閱刑事案件檔案。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200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覆函》顯示,當事人可以查閱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正卷。

為證實寧德中院拒絕其閱卷的說法,當著上游新聞記者的面,陳行清電話聯繫上了寧德市中院紀檢部門人員。對方表示,法院有規定,只允許代理律師查看卷宗,出於保密原則,當事人是沒有權利查閱卷宗的,包括自己的口供。對於陳行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有規定的說法,對方並未作出迴應。

律師稱相關卷宗已丟失

因多次被寧德中院拒絕閱卷,陳行清想到其辯護律師、福建信哲律師事務所律師湯偉力手中有卷宗的複印件,可以對自己的口錄進行筆跡鑑定以辨真偽。但陳行清提供的一段電話錄音顯示,湯偉力稱律師事務所已關門,當年涉及陳行清的卷宗資料已丟失。湯偉力表示,法律並未提出當事人不能閱卷,他要求陳行清再次到法院閱卷。

4月1日,上游新聞記者聯繫上湯偉力律師。他否認其說過卷宗備份已丟失,隨後掛斷電話,之後一直拒接電話。

上游新聞記者從多位律師處瞭解到,如丟失案卷資料涉及當事人隱私或重大商業機密等,由此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或造成嚴重後果,律師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到律師協會懲戒甚至司法行政部門處罰。

申訴5年未果,法院說案子太多

不僅懷疑自己的口供筆錄被人為造假,因手中有吳磊出具的收條,陳行清始終認為,他和吳磊之間是借貸關係,並非涉嫌犯罪。且王強違規使用POS機在先,自己作為公司實際負責人有處理賬目財務的權利,不涉及非法佔有和盜竊的行為。

因堅信自己無罪,服刑期間陳行清每半年便會郵寄一份申訴書,但直到2018年服刑期滿,仍未收到回覆。2018年9月,服刑結束的陳行清,再次向福建省高院遞交了申訴書。“後來寧德中院回覆我說,2014年他們就收到了我的申訴。”陳行清說。

對於收到陳行清申訴書5年沒有回覆的情況,寧德中院審監庭何姓負責人在回覆陳行清時表示,由於案子太多,還沒有處理,會幫忙催催。但在陳行清看來,這只是法院的託詞。

上游新聞記者通過多種方式,多次聯繫寧德中院欲瞭解此事,但截至發稿,仍未得到回覆。

律師:如法院收到申訴書5年不回覆涉嫌違法

陳行清是否有權利查看本人口供?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稱,司法實踐中,出於對辦案人員的保護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串供等多方面考量,

偵查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往往都會遵循一種所謂的刑事卷宗保密原則

——只允許辯護律師或其他辯護人有條件地查閱、複製,除因辦案需要向被告人展示部分案件材料核實案情外,一般均禁止被告人查閱。因此,辯護律師一般是不敢輕易向當事人出示卷宗的。

但張新年律師認為,“這種做法歷來存在爭議。首先,被告人天然且法定地有自我辯護權,如不能保障對案卷的知情權,被告人很難實現有效的自我辯護。況且,刑事案件本身就要求重證據、排除合理懷疑,所有證據必須在庭審中出示,若一味地禁止被告人閱看案卷材料,不僅辯護律師難以向被告人核實案情,影響辯護的有效性,也會增加後續的庭審負擔,降低審判效率。其次,《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均未禁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相關的閱卷權利。再次,司法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在《刑事訴訟法》等公法均未明文規定禁止被告人閱卷權的情況下,應秉持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公權力運行基本原則,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被告人的閱卷權。”

針對陳行清認為該案應為民事案件且懷疑口供造假等問題,張新年律師認為,如果以上情況屬實,這都屬於法院應當重審的理由之一。若被告人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就可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陳行清反映的"法院收到申訴書5年沒有回覆"一事,張新年律師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權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當法院收到申訴材料後,首先應當進行立案審查,並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發現存在“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認定罪名錯誤“等情形,應當決定重新審判。如果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如果法院收到申訴書5年沒有回覆屬實,明顯涉嫌違法。(時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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