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出獄後再次販賣毒品!澄邁一男子“二進宮”'

嚴懲毒品犯罪 毒品 澄邁 刑法 光明網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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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如同一朵鮮花,在世間揮灑著美好,綻放著美麗的色彩。然而一旦誤入犯罪的歧途,陷入毒品的深淵,這朵曾經美麗的生命之花便會瀕臨絕望。

家住澄邁縣加樂鎮的陳某某,

2015年犯販賣毒品罪

被澄邁縣人民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滿釋放後,仍不悔改,

2019年7月17日,

又犯販賣毒品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並處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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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如同一朵鮮花,在世間揮灑著美好,綻放著美麗的色彩。然而一旦誤入犯罪的歧途,陷入毒品的深淵,這朵曾經美麗的生命之花便會瀕臨絕望。

家住澄邁縣加樂鎮的陳某某,

2015年犯販賣毒品罪

被澄邁縣人民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滿釋放後,仍不悔改,

2019年7月17日,

又犯販賣毒品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並處罰金8000元。

不思悔改!出獄後再次販賣毒品!澄邁一男子“二進宮”

案件詳情

2019年3月27日,吸毒人員王某某聯繫被告人陳某某購買1包價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並約定在澄邁縣加樂鎮某無名土路上交易。交易完成後,雙方各自離開。次日,王某某再次向陳某某購買1包價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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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如同一朵鮮花,在世間揮灑著美好,綻放著美麗的色彩。然而一旦誤入犯罪的歧途,陷入毒品的深淵,這朵曾經美麗的生命之花便會瀕臨絕望。

家住澄邁縣加樂鎮的陳某某,

2015年犯販賣毒品罪

被澄邁縣人民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滿釋放後,仍不悔改,

2019年7月17日,

又犯販賣毒品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並處罰金8000元。

不思悔改!出獄後再次販賣毒品!澄邁一男子“二進宮”

案件詳情

2019年3月27日,吸毒人員王某某聯繫被告人陳某某購買1包價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並約定在澄邁縣加樂鎮某無名土路上交易。交易完成後,雙方各自離開。次日,王某某再次向陳某某購買1包價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不思悔改!出獄後再次販賣毒品!澄邁一男子“二進宮”

經民警稱量,被扣押的1包毒品可疑物淨重0.59克。

檢察官說法

被告人陳某某非法販賣毒品海洛因0.59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販賣毒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是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判決

2019年7月17日,澄邁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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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如同一朵鮮花,在世間揮灑著美好,綻放著美麗的色彩。然而一旦誤入犯罪的歧途,陷入毒品的深淵,這朵曾經美麗的生命之花便會瀕臨絕望。

家住澄邁縣加樂鎮的陳某某,

2015年犯販賣毒品罪

被澄邁縣人民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滿釋放後,仍不悔改,

2019年7月17日,

又犯販賣毒品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並處罰金8000元。

不思悔改!出獄後再次販賣毒品!澄邁一男子“二進宮”

案件詳情

2019年3月27日,吸毒人員王某某聯繫被告人陳某某購買1包價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並約定在澄邁縣加樂鎮某無名土路上交易。交易完成後,雙方各自離開。次日,王某某再次向陳某某購買1包價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不思悔改!出獄後再次販賣毒品!澄邁一男子“二進宮”

經民警稱量,被扣押的1包毒品可疑物淨重0.59克。

檢察官說法

被告人陳某某非法販賣毒品海洛因0.59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販賣毒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是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判決

2019年7月17日,澄邁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不思悔改!出獄後再次販賣毒品!澄邁一男子“二進宮”

商報君提示

在人生道路上,我們要時刻明辨是非,一定要找到正確而理智之路,不做販毒人,也不做吸毒者,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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