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掛牌督辦的楊某某等十一人汙染環境案一審公開宣判

費縣 環境汙染 山東 安徽 刑法 河南 民法 碭山 臨猗 廣西 商丘 濟寧高新區檢察院 2019-07-07

近日,山東省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掛牌督辦 ,由費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並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楊某某等十一人汙染環境案,經費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決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山東省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掛牌督辦的楊某某等十一人汙染環境案一審公開宣判

案件情況

檢察機關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楊某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杜某、董某某、徐某某、徐某、史某某、王某某、吳某某,自河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吉林省、安徽省、福建省等地清理、收購甲醛廢渣210.55噸,夥同被告人楊某某、趙某某、馬某某,先後在費縣馬莊鎮西古村、石井鎮石井村、老關嶺村,利用甲醛廢渣提煉、熬製甲醛溶液銷售牟利。經鑑定,楊某某等人汙染環境提煉甲醛溶液的原材料廢渣及甲醛溶液為危險廢物,亦為有毒物質。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與吳某某在安徽省碭山縣建廠,併購入甲醛廢渣,提煉甲醛溶液牟利;被告人史某某在河南省漯河市、臨穎縣、鄭州市、商丘市、陝西省臨猗縣等地清理甲醛廢渣,提煉甲醛溶液牟利,嚴重汙染環境。

判決結果

被告人楊某某等十一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的徒刑,對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十一名被告人分別在其侵權責任範圍內連帶賠償應急處置費、青苗補償費、鑑定檢測費、生態修復費用共計205.9626萬元。各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

山東省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掛牌督辦的楊某某等十一人汙染環境案一審公開宣判

本案的辦理,不僅有力打擊了破壞生態環境的刑事被告人,而且有力體現了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定位,踐行了檢察機關服務大局、保障民生的職責使命。


來源 | 費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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