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公房承租人,戶口也不在這裡,能有徵收補償嗎?

法律 上海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2019-06-17

近期,很多當事人向律所諮詢:我不是公租房承租人,戶口也不在公租房所在地,但一直住在公租房裡。現在遇到徵收了,能獲得徵收安置嗎?

我不是公房承租人,戶口也不在這裡,能有徵收補償嗎?

首先,能不能獲得徵收安置,要看一直居住在此的的居住人的身份是什麼。

如果是同住人,則涉及同住人資格認定問題。是否符合同住人認定標準,決定著各方權益包括安置的主張能否獲得支持。

因結婚而在被徵收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徵收許可證核發之日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徵收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徵收補償款的份額。

其次,要看戶口是不是在公租房所在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而言符合動遷安置資格要求的實際居住人,有戶口在裡面,實際居住過房子滿一年,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是可以主張分配動遷利益的,與承租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

我不是公房承租人,戶口也不在這裡,能有徵收補償嗎?

很多地方的徵收補償條例都會對被徵收居住房屋居住人的戶口有一定要求,一般而言要求在被徵收居住房屋處有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並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

因結婚而在被徵收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無住處的常住戶口,至徵收許可證核發之日居住滿五年的,可分割徵收利益。

由於各地區每個徵收項目適用的政策不同,其徵收補償標準也不同。如有的項目是按房產的面積為補償計算的依據,而有的回遷安置項目則把戶口的數量做為安置面積的計算標準。

以上海市為例,在上海市高級法院關於公租房徵收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公有居住房屋徵收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如何分配。

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徵收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屬於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徵收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如果戶口不在,並非就一定得不到補償。因特殊原因戶口在他處,且符合當地具體動遷補償標準,實際居住人仍有獲得安置的機會。

仍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高級法院關於公租房徵收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也應考慮視為同住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力。

最後,律師提醒您,動遷安置補償問題紛雜,涉及諸多當地具體政策規定,遇到複雜徵收問題,可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免錯過最佳維權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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