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包頭市安監局局長哈斯一審獲刑十二年六個月

法律 帕維爾·哈斯 法制 社會 法制網 2017-04-11

法制網包頭4月10日電 記者史萬森 通訊員郭君怡 今天上午,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包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哈斯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哈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哈斯犯罪所得的贓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哈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擔任包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包頭市煤田(煤礦)火區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及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給予的241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此外,哈斯及其家庭成員的存款資金餘額共計428萬餘元,家庭購置房屋、車輛、保險產品等財產支出及人均消費性支出共計337萬餘元,家庭合法收入共計530萬餘元,其家庭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234萬餘元不能說明真實來源,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宣判後,被告人哈斯未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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