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一女子生病期間被辭退,最終獲單位賠償這筆錢!

法律 經濟 社會 南國美麗街 南國美麗街 2017-09-11
南寧一女子生病期間被辭退,最終獲單位賠償這筆錢!南寧一女子生病期間被辭退,最終獲單位賠償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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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一女子阿娟(化名)因生病向單位請假,幾個月後被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近日,經勞動仲裁部門核實調解,該單位最終同意向阿娟支付賠償金3.18萬元。

據介紹,阿娟2012年起在南寧市隆安縣某單位上班,並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

2017年4月7日,阿娟因患病向單位請假,就醫時被診斷為系統性紅斑狼瘡,根據醫囑需長期治療。為此,阿娟一直在家中養病,沒有返回單位上班。

南寧一女子生病期間被辭退,最終獲單位賠償這筆錢!

2017年8月1日,用人單位以阿娟在7月份無故曠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向她下達了辭退通知書,解除了與阿娟之間的勞動合同。為此,阿娟向南寧市隆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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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日,在調解會上,主辦仲裁員經調查核實,確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阿娟勞動合同事實成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用人單位承認了違法解除事實,並同意向阿娟支付賠償金3.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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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介紹——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阿娟工作年限不滿十年且在該單位工作滿五年,依法應享有六個月的醫療期。《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不得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及裁員。因此,仲裁員認定上述單位解除該女職工勞動合同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按半年計算。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支付經濟賠償金後不用再另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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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寫:劉冬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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