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5年突遇調崗降薪 被迫維權卻無相關證據 員工藉助公司證據贏得賠償4萬元

法律 社會保險 經濟 張潔 勞動午報 勞動午報 2017-10-01

作者: 趙新政 來源:勞動午報

《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47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數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基於以上法律規定,電梯維修工王琪在知曉單位拖欠其工資、停繳其社保但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提出了辭職。一般來說,這種情形對於員工維權索賠十分不利。可是,他遇到了態度雖然強橫、做事卻不縝密的單位,最終用單位提供的證據反證了他的出勤情況以及入職時間等事實。

近日,二審法院裁定準許單位撤回上訴,並由單位依照原審判決向王琪支付被拖欠的工資、經濟補償、保險補償及加班費等共計4萬餘元。

工作15年突遭變崗

因為欠薪被迫離職

“我今年46歲,在公司做了十幾年電梯維修工。如果不是公司擅自變更我的崗位、降低薪酬,我打算在公司一直幹到退休。”王琪說,他對公司感情很深,在內心已經有了為公司獻完青春獻終身的打算。

王琪回憶說,他從廣州打工回到老家安徽後,於2000年10月來到北京。當時,他手頭十分拮据,在沒錢吃飯、沒地方睡覺的時候,北京這家電梯公司收留了他。在公司,他學會了電梯維修業務,並一直從事電梯維修工作。

工作期間,該公司與王琪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合同僅有一份,王琪簽字後公司即收回去了。

自2008年7月起,該電梯公司關聯企業——電梯技術公司又與王琪簽訂勞動合同。由於《勞動合同法》此時已經頒佈實施,該電梯技術公司不得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而其社會保險,是由該公司從2010年1月起開始繳納的。

2016年1月,電梯技術公司通知王琪,讓他到公司綜合辦公室做行政工作,每月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我是擰螺絲、掄扳手工人,到辦公室舞文弄墨是趕鴨子上架,啥都不會。”王琪說,事後他想了想才知道,此時公司已經不想用他,是變相逼他離職。

王琪拒絕調整崗位後,公司沒有再就調整崗位事宜與他聯繫,但每月開始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他發放工資。

“去年6月份,公司還安排我去做電梯年檢工作。但沒想到的是,自去年5月起,公司便在未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情況下,不再給我發放工資,也不再繳納社會保險了。”王琪感到非常困惑,不知該如何處理。

後經諮詢,王琪向公司郵寄送達了離職通知書。

申請仲裁缺乏證據

單位舉證助力員工

“別看離職通知書只有兩三行字,那是國家法律規定在具體實踐中的實際應用。”王琪說,為了這件事,北京致誠公益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的張潔律師沒少幫他。

一開始,王琪想向公司遞交辭職申請。張律師認為不妥,如果員工個人主動辭職,對於離職索賠等會造成不利影響。

考慮到王琪的真實想法是離開單位,並索要被拖欠的工資、社保、經濟補償等待遇,張律師建議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等規定,以被迫離職為由,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張律師說,當時,雖然公司不再向王琪支付工資、繳納社保,但是公司並未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因此,雙方勞動合同還在履行期內。此時,王琪有兩條路可以選擇:一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原電梯維修工崗位工作。二是離開公司,主動以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以及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最終,王琪權衡利弊,決定以郵寄方式,向公司送達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與公司解除合同。

在公司收到王琪寄送的通知書後,張律師開始為王琪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幫助其向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工資、經濟補償、保險補償以及加班費等共計7萬餘元。

“儘管在法律程序上王琪佔據了主動,但是,他最大的被動是沒有證據。”張律師說,王琪除了能夠口頭說明自己的入職時間、上班事實外,沒有勞動合同、招聘表或工資表、加班表等來證明他正常出勤和加班等事實。因此,輸官司的風險很大。

2016年11月1日,案件在順義仲裁委開庭審理。由於仲裁沒有明確舉證期限,公司當庭又提交了10份證據且多達70多頁。

對此,張律師早有心理準備,既指出公司提交的時間違背法律規定,在交換證據時又從公司的證據中認真篩選對王琪有利的證據。

可能是公司準備匆忙,張律師從其證據中發現多份對王琪有利的證據。比如,公司提供的員工調崗通知書中明確寫明:王琪的入職時間是2001年9月19日。可是,公司的主張卻是:王琪的入職時間是2008年7月。

此外,根據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該表顯示王琪自2016年1月至6月期間是全勤,而公司主張王琪自2016年1月公司通知調崗後就不再上班。

由於公司在仲裁庭上所做陳述與提交證據存在很多矛盾之處,因此,公司提交的證據成了證明王琪觀點的證據。

通過審理,仲裁委裁決支持了王琪主張的補發被拖欠工資以及經濟補償等請求。由於王琪沒有提交戶口本原件,仲裁未支持社保補償請求。

為了爭取王琪的更大利益,張律師在拿到裁決書後馬上撰寫起訴狀,讓王琪去法院提出訴訟。

證據主張相互矛盾

公司輸理賠償四萬

起訴到法院後,為了避免公司不再提交此前的證據,張律師將公司原來的證據作為王琪的證據提交給法院。

沒想到開庭時,公司仍然提交了之前與其主張存在矛盾的證據,其答辯意見仍然堅持王琪沒有提供勞動不應支付工資,由於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故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公司還主張王琪的入職時間是2008年7月,之前是與電梯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而非電梯技術公司,因此,電梯技術公司無需向其支付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補償。

對公司的主張,張律師逐一進行反駁。

其一,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足以證明王琪在爭議期間正常出勤,且其工資基數為1720元。由於公司並未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故屬於拖欠工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其二,雖然2000年10月王琪入職的單位是電梯公司,但是,由於電梯公司與電梯技術公司系關聯企業,且王琪非因本人原因變更用人單位,因此,王琪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電梯技術公司應承繼電梯公司的義務支付未繳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補償。

庭審後,法院判決支持王琪的訴訟請求,由電梯技術公司支付王琪各項補償共計4萬餘元。

無理上訴拖延時間

法官說服公司撤訴

一審判決後,王琪表示不再上訴。但是,公司為了拖延時間,又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法官在與上訴人談話時,公司僅派來了一名員工參與談話,之前的律師不再代理此案。

公司這位員工在回答法官詢問時表示,公司目前的管理非常混亂,沒有人願意管這件事。但是,公司領導又要求不能輕易給王琪錢,所以,他不得不應付這趟差事。

看到公司這位員工的無奈,法官向其說明:本案事實很清楚,公司可以申請撤訴,再耗下去只是拖延時間,對公司並沒有任何利益。

公司這位員工聽後表示,回去向領導如實彙報。

9月21日,張律師收到法官通知,公司申請撤回上訴了。當日,張律師又給王琪準備了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以備公司不履行法院判決時申請強制執行。9月25日,王琪打電話通知張律師,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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