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傷人害己 終遭法律嚴懲

法律 政法 社會 固陽檢察 2017-06-09

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溫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一案,以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而告終。2016年7月28日23時30分許,在固陽縣金山鎮某小區南郭某辦公室內,被告人溫某親戚楊某某與受害人郭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後受害人郭某用刀將楊某某捅傷,被告人溫某見狀便持刀衝到前面將郭強砍傷,隨後雙方持刀在辦公室內互砍。被害人郭某逃跑,被告人溫某追上繼續用刀將郭某砍傷後離開現場。後失血過多的郭某被正在巡邏的固陽縣交管大隊工作人員發現後送往醫院救治僥倖活命。經公安機關人體損傷程度鑑定,其三人鑑定結論為:被害人郭某輕傷二級、被告人溫某及親戚楊某某輕微傷。次日,意識到問題嚴重的被告人溫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庭審中被告人溫某當庭表示懺悔認罪,並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俗話說:“君子動口不動手”,發生矛盾動輒持刀大打出手,最終結果害人害己,反思一下,所有事情只要雙方靜下心來,正常面對積極對話就能化解矛盾。檢察官提醒每個人都應從此事中吸取教訓,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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