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到分公司還需要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律 大學 社會 株洲民企人才網 2017-06-14

徐某是2014年的大學應屆畢業生,在學校招聘會上成功應聘到了一家大型集團公司。經過面試篩選後,該公司與徐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工作地點卻在該集團下屬的一家杭州分公司。徐某不解,該集團的工作人員稱,他們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各分公司人員招聘都由總公司面試合格後簽訂勞動合同,再通過勞務派遣到分公司,分公司可以自行招聘,但勞動合同必須由總公司出面簽訂。那麼該公司做法正確嗎?徐某如果去分公司工作,還用和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知識點: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分支機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直接作為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一方。未依法取得執照或證書的分支機構,不能將其直接列入用人單位。

案例解析:徐某參加工作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徐某應當與該集團公司簽訂合同而不是跟分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該集團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其在招聘過程或訂立合同中應當明確告知徐某,不該對此隱瞞,否則存在欺詐勞動者的嫌疑,勞動合同效力會大打折扣。

相關法律條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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