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法院重拳治汙審判“一條龍”汙染環境案

法律 環境汙染 水汙染 環境保護 河北新聞網 2017-06-09

承德晚報訊(記者王曉丹,通訊員韓寶龍)近日,平泉法院審結一起非法買賣危險物質、汙染環境案件。天津市某化工產品銷售公司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 萬元;孫某犯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和汙染環境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魏某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3 年緩刑4 年;王某、張某犯汙染環境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或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和5 千元等不等刑罰。

唐山籍被告人孫某、張某與平泉籍王某達成非法洗礦協議,私自進入平泉某金礦巷道內,鋪設管道、安裝噴頭等設施,在王某家後院挖了近80立方米的蓄水池。為非法選取黃金,孫某到天津市某化工產品銷售公司購買化學物氰化鈉,公司經理魏某明知孫某無購買劇毒化學品憑證等合法手續,便向其出售劇毒化學品氰化鈉6噸。孫張王三人未採取安全防滲措施,便將劇毒化學品入蓄水池內勾兌、用噴頭向金礦礦體本身噴灑藥液以溶解礦石,放任溶解的液體流入礦井最低處,把進入蓄水池的藥液再次重複利用。經環保部門檢測,廢水儲存池內水體均含有國家一類汙染物鉛、汞、鎘、鉻和砷等多種重金屬,嚴重汙染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及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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