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生前瞞妻贈“小三”118萬元 法院判贈與無效全額返還

丈夫生前瞞著妻子向 “小三” 頻繁轉賬鉅額現金,妻子整理遺產後發現端倪,一怒之下將“小三”告上法庭 。那麼,丈夫生前贈與“小三”財產能索要回來嗎?近日,肥西法院民二庭審結的原配訴“小三”確認贈與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一審判決原配獲勝,“小三”應向原配及兒子全數返還贈與款118萬餘元。

起因:丈夫去世整理遺產發現“端倪”

原告李女士與第三人程某系夫妻關係,80年代結婚,兩人通過自己打拼也積攢下了部分家業,2012年程某因病去世。

原告在整理遺產時發現,在2007年至2011年期間,自己的丈夫程某陸續給一名叫姚某的女子轉賬匯款累計125萬元,這筆大額的轉賬引起了李女士的懷疑。

於是李女士在自己丈夫生前的物品中找尋證據。很快發現了姚某寫給自己丈夫的書信以及丈夫生前所用電腦裡兩人曖昧的聊天記錄,還有丈夫為其購買的汽車等事實。憤怒的李女士將姚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贈與款項。

訴訟:遺孀小三對簿公堂,案件事實能否查清?

庭審過程中,雙方對於125萬元的屬性產生巨大爭議,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原告認為是贈與款項,被告則認為是雙方生意往來以及借貸關係。

原告認為,通過原告提交的各組證據以及庭審過程結合來看,第三人程某是基於與被告之間的特殊關係贈與給被告的財產,上述行為違反了婚姻法以及公序良俗原則,被告抗辯的上述款項是基於生意往來以及借貸關係,無任何事實依據。

被告辯稱,一、原告提供的銀行流水轉賬明細,不能說明此款項為贈與,而僅表明程某與被告之間由銀行流水往來,原告所稱的數字是雜亂無章的,從款項零星數額及三年時間來看不符合生活中無償贈與情形,原告推斷的事實是不存在的;二、原告提交的兩封書信不能反映被告與程某之間的關係違反公序良俗,信件並無被告簽字,也無書寫時間;三、QQ聊天記錄時間久遠,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QQ號很早之前已經被盜;四、上述轉賬記錄均是第三人與被告熟悉後委託被告幫助其合作投資及償還借款等支出,上述轉賬記錄中還有支付給案外人的借款。

判決:贈與合同無效,返還款項

關於被告與第三人之間關係問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系列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程某與被告之間的關係,被告辯稱與第三人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款項性質以及是否返還問題,法院認為在原告與第三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第三人與被告保持不正當的關係,且第三人將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贈與被告,即違背了公序良俗,又損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該贈與應屬無效,被告因贈與獲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贈與款118萬元。

釋法:不正當關係贈與財產,合同無效款項應還

《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呂瑋如 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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