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到期員工確有急事不能到崗,公司拒絕續假,員工無奈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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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勞動法是個雙刃劍,既能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員工也會因此而無奈。因為法律只看證據,不同情弱者!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關於請事假,公司完全有權力不批准,如果員工要是強行不來上班,那肯定就算曠工,員工劉某因為自己孩子生病需要照顧,先請了2個月的事假,而到期後發現無法如期到公司(天津K公司)上班,結果被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辭退,在仲裁階段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到了法院一審後結果什麼都沒有,這種翻轉,劉某隻能無奈。

事情的經過及劉某應對方式

劉某,2007年7月入職天津K公司。因劉某孩子患先天性耳聾,得到了耳蝸救助項目的救助,並於2013年8月21日進行了手術,因需照顧孩子,劉某申請事假並說明情況。天津K公司也在制度中規定每年事假最長12天,並說明事假期間沒有工資、福利,同時公司繳納的社保個人部分由劉某個人承擔,並且做了書面約定,要求以公司批覆的假期為準,如假期結束不能到崗,自己主動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批覆的假期為9月1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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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勞動法是個雙刃劍,既能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員工也會因此而無奈。因為法律只看證據,不同情弱者!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關於請事假,公司完全有權力不批准,如果員工要是強行不來上班,那肯定就算曠工,員工劉某因為自己孩子生病需要照顧,先請了2個月的事假,而到期後發現無法如期到公司(天津K公司)上班,結果被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辭退,在仲裁階段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到了法院一審後結果什麼都沒有,這種翻轉,劉某隻能無奈。

事情的經過及劉某應對方式

劉某,2007年7月入職天津K公司。因劉某孩子患先天性耳聾,得到了耳蝸救助項目的救助,並於2013年8月21日進行了手術,因需照顧孩子,劉某申請事假並說明情況。天津K公司也在制度中規定每年事假最長12天,並說明事假期間沒有工資、福利,同時公司繳納的社保個人部分由劉某個人承擔,並且做了書面約定,要求以公司批覆的假期為準,如假期結束不能到崗,自己主動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批覆的假期為9月1日至10月31日。

事假到期員工確有急事不能到崗,公司拒絕續假,員工無奈被辭退

10月31日後,劉某未來上班,也未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於11月起,停掉劉某的社保。12月5日,公司向劉某發短信,內容為:“請準備和帶齊相關資料來公司辦理相關手續,並去社保部門辦理相關社保手續“。但劉某並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直到2014年3月26日,劉某委託潘某到公司領取解除勞動合同書,而到了4月2日,潘某又委託張某領取解除勞動合同書並交給劉某。

勞動仲裁經過【重點看一審】

勞動仲裁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800元、2013年9月份至2014年4月2日工資18463.2元;因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漏繳保險造成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損失11200元。

勞動仲裁結果: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300元,駁回其他請求。

雙方均不服,同時起訴至一審法院。

法院一審經過及結果

一、公司規定的每年事假最長為12天,但公司已給予兩個月的事假,已體現了企業的關懷。

二、劉某有書面寫明“基於孩子需要照料和進行康復訓練等情況,希望在公司制度範圍內最大期限的假期,休假期間放棄一切工資獎金福利報酬”、“以公司批覆假期為準,如假期結束不能到崗主動辦理離職相關手續”,本身為事假,且該承諾也是劉某真實意思的表現。

三、劉某主張本來要請假6個月,故對公司最終批准的截止日期並不知情。但劉某在陳述時說明10月31日之後有和公司打電話要求繼續請假,而公司則是12月5日才發短信通知劉某返崗上班,故其對公司的實際批覆假期是知情的。

四、公司提交的短信可證明已通知劉某辦理離職手續,但劉某怠於辦理相關手續,直至2014年4月,委託他人代為領取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因此,在2013年11月1日起,雙方勞動關係就已經解除了,事由為劉某提出辭職。故公司不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以及休假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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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勞動法是個雙刃劍,既能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員工也會因此而無奈。因為法律只看證據,不同情弱者!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關於請事假,公司完全有權力不批准,如果員工要是強行不來上班,那肯定就算曠工,員工劉某因為自己孩子生病需要照顧,先請了2個月的事假,而到期後發現無法如期到公司(天津K公司)上班,結果被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辭退,在仲裁階段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到了法院一審後結果什麼都沒有,這種翻轉,劉某隻能無奈。

事情的經過及劉某應對方式

劉某,2007年7月入職天津K公司。因劉某孩子患先天性耳聾,得到了耳蝸救助項目的救助,並於2013年8月21日進行了手術,因需照顧孩子,劉某申請事假並說明情況。天津K公司也在制度中規定每年事假最長12天,並說明事假期間沒有工資、福利,同時公司繳納的社保個人部分由劉某個人承擔,並且做了書面約定,要求以公司批覆的假期為準,如假期結束不能到崗,自己主動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批覆的假期為9月1日至10月31日。

事假到期員工確有急事不能到崗,公司拒絕續假,員工無奈被辭退

10月31日後,劉某未來上班,也未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於11月起,停掉劉某的社保。12月5日,公司向劉某發短信,內容為:“請準備和帶齊相關資料來公司辦理相關手續,並去社保部門辦理相關社保手續“。但劉某並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直到2014年3月26日,劉某委託潘某到公司領取解除勞動合同書,而到了4月2日,潘某又委託張某領取解除勞動合同書並交給劉某。

勞動仲裁經過【重點看一審】

勞動仲裁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800元、2013年9月份至2014年4月2日工資18463.2元;因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漏繳保險造成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損失11200元。

勞動仲裁結果: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300元,駁回其他請求。

雙方均不服,同時起訴至一審法院。

法院一審經過及結果

一、公司規定的每年事假最長為12天,但公司已給予兩個月的事假,已體現了企業的關懷。

二、劉某有書面寫明“基於孩子需要照料和進行康復訓練等情況,希望在公司制度範圍內最大期限的假期,休假期間放棄一切工資獎金福利報酬”、“以公司批覆假期為準,如假期結束不能到崗主動辦理離職相關手續”,本身為事假,且該承諾也是劉某真實意思的表現。

三、劉某主張本來要請假6個月,故對公司最終批准的截止日期並不知情。但劉某在陳述時說明10月31日之後有和公司打電話要求繼續請假,而公司則是12月5日才發短信通知劉某返崗上班,故其對公司的實際批覆假期是知情的。

四、公司提交的短信可證明已通知劉某辦理離職手續,但劉某怠於辦理相關手續,直至2014年4月,委託他人代為領取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因此,在2013年11月1日起,雙方勞動關係就已經解除了,事由為劉某提出辭職。故公司不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以及休假期間的工資。

事假到期員工確有急事不能到崗,公司拒絕續假,員工無奈被辭退

五、關於劉某主張的未繳納失業保險的損失,並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後面劉某上訴至二審法院,結果也是一樣。

通過該案例,我們能瞭解到什麼?

一、法律只相信證據,不相信口頭說的,更不同情弱者。雖然該案例中劉某的確是因為客觀的原因導致自己無法繼續上班,但其消極應對公司的制度流程,相關證據已經被公司完全掌握,所以即便在勞動仲裁有一定照顧的前提下,還是沒能過得了法院這一關。

二、事假和病假等不一樣,病假不一定需要公司批准,但事假一定要經過公司批准。正常來說,員工請任何假都要履行請假手續,並經公司批准。實際中像病假這些,如果有患病事實,那麼只要履行了告知公司的義務,也是可以不用等公司批准的。但事假不一樣,直白來說,就算公司一天事假也不批准,員工也是非常被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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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勞動法是個雙刃劍,既能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員工也會因此而無奈。因為法律只看證據,不同情弱者!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關於請事假,公司完全有權力不批准,如果員工要是強行不來上班,那肯定就算曠工,員工劉某因為自己孩子生病需要照顧,先請了2個月的事假,而到期後發現無法如期到公司(天津K公司)上班,結果被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辭退,在仲裁階段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到了法院一審後結果什麼都沒有,這種翻轉,劉某隻能無奈。

事情的經過及劉某應對方式

劉某,2007年7月入職天津K公司。因劉某孩子患先天性耳聾,得到了耳蝸救助項目的救助,並於2013年8月21日進行了手術,因需照顧孩子,劉某申請事假並說明情況。天津K公司也在制度中規定每年事假最長12天,並說明事假期間沒有工資、福利,同時公司繳納的社保個人部分由劉某個人承擔,並且做了書面約定,要求以公司批覆的假期為準,如假期結束不能到崗,自己主動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批覆的假期為9月1日至10月31日。

事假到期員工確有急事不能到崗,公司拒絕續假,員工無奈被辭退

10月31日後,劉某未來上班,也未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於11月起,停掉劉某的社保。12月5日,公司向劉某發短信,內容為:“請準備和帶齊相關資料來公司辦理相關手續,並去社保部門辦理相關社保手續“。但劉某並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直到2014年3月26日,劉某委託潘某到公司領取解除勞動合同書,而到了4月2日,潘某又委託張某領取解除勞動合同書並交給劉某。

勞動仲裁經過【重點看一審】

勞動仲裁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800元、2013年9月份至2014年4月2日工資18463.2元;因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漏繳保險造成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損失11200元。

勞動仲裁結果: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300元,駁回其他請求。

雙方均不服,同時起訴至一審法院。

法院一審經過及結果

一、公司規定的每年事假最長為12天,但公司已給予兩個月的事假,已體現了企業的關懷。

二、劉某有書面寫明“基於孩子需要照料和進行康復訓練等情況,希望在公司制度範圍內最大期限的假期,休假期間放棄一切工資獎金福利報酬”、“以公司批覆假期為準,如假期結束不能到崗主動辦理離職相關手續”,本身為事假,且該承諾也是劉某真實意思的表現。

三、劉某主張本來要請假6個月,故對公司最終批准的截止日期並不知情。但劉某在陳述時說明10月31日之後有和公司打電話要求繼續請假,而公司則是12月5日才發短信通知劉某返崗上班,故其對公司的實際批覆假期是知情的。

四、公司提交的短信可證明已通知劉某辦理離職手續,但劉某怠於辦理相關手續,直至2014年4月,委託他人代為領取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因此,在2013年11月1日起,雙方勞動關係就已經解除了,事由為劉某提出辭職。故公司不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以及休假期間的工資。

事假到期員工確有急事不能到崗,公司拒絕續假,員工無奈被辭退

五、關於劉某主張的未繳納失業保險的損失,並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後面劉某上訴至二審法院,結果也是一樣。

通過該案例,我們能瞭解到什麼?

一、法律只相信證據,不相信口頭說的,更不同情弱者。雖然該案例中劉某的確是因為客觀的原因導致自己無法繼續上班,但其消極應對公司的制度流程,相關證據已經被公司完全掌握,所以即便在勞動仲裁有一定照顧的前提下,還是沒能過得了法院這一關。

二、事假和病假等不一樣,病假不一定需要公司批准,但事假一定要經過公司批准。正常來說,員工請任何假都要履行請假手續,並經公司批准。實際中像病假這些,如果有患病事實,那麼只要履行了告知公司的義務,也是可以不用等公司批准的。但事假不一樣,直白來說,就算公司一天事假也不批准,員工也是非常被動的。

事假到期員工確有急事不能到崗,公司拒絕續假,員工無奈被辭退

三、針對公司的返崗通知等嗎,千萬不要消極對待。劉某明顯就存在這個情況,在2個月假期其小時手術做完後,其完全有時間去公司辦理報到或相關手續的,但其在行為上就形成了主觀故意的情形。劉某主觀上就等著公司正式辭退自己,通過其有時間進行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就可以看出。但不巧的是該公司各方面做的非常正規,各項流程也沒有什麼缺漏的地方,所以雖然這種判決從有點不近人情,但合法法規。

結束語:即便要和公司勞動仲裁,也要確保不要讓公司抓住自己的違規點,畢竟在勞動爭議中,也只看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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