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誰負責?不是“誰弱誰有理”,法律依據來了

法律 交通 刑法 摩托車 成都 南京 經濟 王貝貝律師 2019-07-02

禮讓行人從來都是一件很紳士的行為,或許會助長行人的肆無忌憚,但決不是根本原因。開車禮讓行人,只是因為行人的血肉之軀相對於機動車而言,屬於弱勢群體,強調對行人的傾斜保護。但並不是放縱。

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誰負責?不是“誰弱誰有理”,法律依據來了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情況嚴重的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那些年,我們對肇事主體的誤解

首先要澄清的是,交通肇事罪並不是機動車駕駛人的專屬罪名,擅闖紅燈的行人同樣可能構成該罪,即交通肇事罪不屬於刑法中的身份犯。

公眾之所以會產生只有司機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錯誤認識,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新聞報道中絕大多數交通肇事的主體是司機。但對於交通肇事罪,法律並未對主體進行限定。

法條裡的交通肇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構成要件,首先須具備違規行為,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其次,該違規行為須導致一定的後果,即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事故責任的認定。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無論是司機,還是行人都在所不問。

刑法只是規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大致框架,司法解釋進一步對違規行為、事故後果、責任認定進行了細化,將不同程度的結果和責任進行排列組合,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

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誰負責?不是“誰弱誰有理”,法律依據來了

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誰負責?不是“誰弱誰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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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判交通肇事的違章行人們

事實上,各地早已陸續有認定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法院判決。

案件事實

南京“首例行人交通肇事罪”案件曾被各大媒體報道,案情很簡單:因不想從相隔50米的人行道上繞行,為圖省事,李某某便橫穿馬路,從道路中間的綠化隔離帶穿行。李某某從綠化隔離帶上跳下來後,造成騎電動車的徐某某避讓不及,撞上李某某後摔倒死亡,李某某逃離現場,後被認定為負事故主要責任。

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誰負責?不是“誰弱誰有理”,法律依據來了

法律分析

李某某不經人行道而穿行綠化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最終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後果,南京玄武法院判定李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件事實

成都市錦江區某路段,行人陳某某從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橫過機動車道,與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的羅某發生碰撞,羅某與陳某某均受傷,後羅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陳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該案入選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

錦江法院認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並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件事實

中山市某人行橫道上,女子胡某闖紅燈橫過馬路時,與一輛向正前方行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監控視頻顯示,胡某在闖紅燈時一直低頭在看手機,最終躲避不及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事故造成摩托車乘客張某搶救無效死亡,肇事行人胡某也受傷進院救治。

法律分析

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橫過馬路,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承擔主要責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構成交通肇事罪。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宣判,肇事行人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肇事行人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

律師點評

#特約貧論員#“機動車駕駛人無責的前提是沒有交通違法等過錯行為。”即使電動自行車、行人有闖紅燈或者亂穿馬路等易肇禍交通違法行為,但機動車駕駛人視線開闊、環境光線良好、沒有盲區,應當能夠及時發現違法的非機動車、行人,且雙方距離足夠機動車駕駛人採取制動等措施,機動車駕駛人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當的,也應當根據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此外,機動車駕駛人無責僅僅只是導致交通事故責任中無責,依法仍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如果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另外特別提醒的是,若有一項下面任何一項不符合規定,那麼電動車將就會被視同為“機動車”,在事故應按照機動車事故範疇處理。1,設計時速不大於20;2,公里重量不超過40公斤;3,續航里程不超過2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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