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開票後付款”的正確姿勢(附合同條款)'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小吳說財稅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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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形式),如下:

1.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支付貨款

備註:沒有開票,也要付款

2.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支付貨款

備註:鑑於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賣方先行開具發票,買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尊重。(通俗的說,沒有開發票可以成為拒付款的理由,因為沒有達到付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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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形式),如下:

1.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支付貨款

備註:沒有開票,也要付款

2.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支付貨款

備註:鑑於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賣方先行開具發票,買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尊重。(通俗的說,沒有開發票可以成為拒付款的理由,因為沒有達到付款條件)

“先開票後付款”的正確姿勢(附合同條款)

3.您選擇上面哪個條款呢?

【參考資料】未開具發票不構成拒付貨款的事由

據法官指出,其焦點集中在未開具發票能否成為拒付貨款的抗辯理由上。開具發票的義務並非買賣合同的主義務,買賣合同中主義務具體為賣方交付貨物轉移貨物所有權,買方支付貨款並受領標的物,履行開具發票義務並非合同的主要義務。因此開具發票的義務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不能構成賣方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買方僅以賣方未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而拒付貨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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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形式),如下:

1.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支付貨款

備註:沒有開票,也要付款

2.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支付貨款

備註:鑑於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賣方先行開具發票,買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尊重。(通俗的說,沒有開發票可以成為拒付款的理由,因為沒有達到付款條件)

“先開票後付款”的正確姿勢(附合同條款)

3.您選擇上面哪個條款呢?

【參考資料】未開具發票不構成拒付貨款的事由

據法官指出,其焦點集中在未開具發票能否成為拒付貨款的抗辯理由上。開具發票的義務並非買賣合同的主義務,買賣合同中主義務具體為賣方交付貨物轉移貨物所有權,買方支付貨款並受領標的物,履行開具發票義務並非合同的主要義務。因此開具發票的義務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不能構成賣方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買方僅以賣方未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而拒付貨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先開票後付款”的正確姿勢(附合同條款)

雙方約定先開票後付款未開票不免除付款義務

案例:2*14年4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麂皮複合布,B公司收到預付款10天后交貨5000米,其餘的25天內交完。付款方式為預付30%訂金,供方提供貨款的有效合法增值稅發票後結算70%的款項等條款。

合同書籤訂後,A公司匯款13.3萬元到B公司賬戶。之後B公司陸續向A公司提供麂皮複合布、單層燙金麂皮布、假毛等貨物,A公司收到貨物後,由公司員工在B公司結算單客戶欄上簽收,結算單備註欄上註明:“如有質量問題,請不要開剪或複合等,否則責任自負。”

A公司收到貨值51.8萬元的貨物之後,也製作完畢成衣。A公司未支付B公司貨款,B公司催討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支付扣除B公司預付的13.3萬元後尚欠的貨款38.5萬元。庭審中,A公司認為B公司未依約在A公司預付款後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故其有權拒付尚欠貨款。

當地中院審理認為,一方面,B公司未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但B公司開具合法有效增值稅發票義務非合同主要義務,無法與A公司支付貨款義務構成對待給付,因此,A公司無權以未開具發票為由拒付貨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採購合同》明確約定在A公司支付剩餘70%貨款前,B公司應先行向A公司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那麼,B公司是否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應作為A公司支付貨款的期限。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應於收到B公司開具相應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B公司貨款38.5萬元。

法官說法

“先開票後付款”可認定為付款期限

約定“先開票後付款”前提下,未開具發票是付款的條件抑或期限?據法官對此解釋:

首先,如前所述,開具發票的義務並非買賣合同主義務,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不能構成買方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此案例中,A公司以B公司未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而拒付貨款理由不能成立,即是否開具發票不能構成付款的條件。

其次,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先開票後付款”應如何評價?不履行開具發票義務的法律後果雖不能形成拒付貨款,但鑑於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賣方先行開具發票,買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尊重,因此,開具發票的義務雖不構成拒付貨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根據合同約定,應成為買方支付貨款的期限,即在判決書主文中表述為“買方應當在賣方開具發票之日起合理期間內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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