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鄰里糾紛引發暴力衝突 2死多傷9人全獲刑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海南法制時報 2017-04-11

本報訊(記者陳敏 肖瀚 通訊員羅鳳靈 唐帥英)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冤家宜解不宜結”,可偏就有人反其道而行之。臨高籍男子黃某煉居住在儋州市那大鎮,長期與鄰居不睦,最終把鄰里糾紛升級為暴力行為,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傷的嚴重後果。近日省高院對這起轟動儋州的故意傷害爆炸案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數罪併罰,決定對黃某煉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一審分別判處李某道等8人4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海南儋州鄰里糾紛引發暴力衝突 2死多傷9人全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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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21時許,黃某煉酒後在街上當眾謾罵鄰居,陳某秀等鄰居出來制止,雙方引發爭執。隨後,李某道、陳某國等7人持木凳、木棍等工具衝上去毆打黃某煉,黃某聰、 張某楊、張某儒持械前來“助陣”攻打李某道等人,雙方持械相互毆打。在打鬥中,陳某國、張某楊、張某儒所受的損傷均為輕微傷。期間,黃某煉持匕首刺中陳某秀胸部,李某道等人持木棍圍毆黃某聰致其顱腦損傷,兩人因搶救無效死亡。隨後,黃某煉跑回家中拿出自制的爆炸物,衝到街上引爆致其被炸傷,經鑑定為重傷二級。

省二中院審理認為,黃某煉因鄰里關係處理不當,和張某楊、張某儒等人,與李某道、鄭某江、陳某國、陳某昌、陳某傳、洪某俊等人持械相互毆打,9名被告人均具有故意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並導致黃某聰、陳某秀死亡,黃某煉受重傷,陳某國、張某儒、張某楊受輕微傷,9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黃某煉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傷不特定多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還構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某煉積極參與作案,並致陳某秀死亡,系主犯。鑑於該案屬鄰里糾紛,且黃某煉的父親黃某聰在本案中被打死,家中尚有年幼的侄子無人照顧,黃某煉到案後又能如實供述犯罪行為,其在使用自制爆炸物時除自己被炸成重傷外,並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故對黃某煉從輕處罰。綜上,省二中院以故意傷害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數罪併罰,決定對黃某煉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李某道等8人4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後,張某楊、張某儒服從一審判決,黃某煉等7人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經審理,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據省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許多鄰里糾紛案件中,多是因口角、家庭瑣事、矛盾糾紛未能及時妥善處理,最終導致關係惡化,引發肢體衝突等刑事案件。法官提醒,鄰里之間磕磕碰碰在所難免,遇到鄰里關係緊張時最好是冷處理,切勿一時衝動鑄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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