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 | 關於依法規範信訪秩序的通告'

法律 交通 刑法 周知 智慧茌平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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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 | 關於依法規範信訪秩序的通告周知 | 關於依法規範信訪秩序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維護社會秩序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級信訪機構嚴格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做好人民群眾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督辦工作。信訪工作人員要堅持依法辦理,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二、信訪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信訪人應當依法提出信訪事項,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三、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人,應當持合法有效證件到縣內有關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

四、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信訪人不得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信訪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已經解決或終結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鬧訪、纏訪。

五、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5人以上集體上訪反映共同信訪事項,拒不按照《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又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上訪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正在積極解決,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上訪;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政策、法律法規妥善解決,但仍堅持上訪,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妥善解決,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上訪的;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法律文書生效後,或經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上訪人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救濟請求,而執意堅持非訪、纏訪、鬧訪的;

(四)以上訪為名,在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反覆越級上訪、非訪、纏訪、鬧訪的;

(六)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裸露身體、焚燒物品、跳河跳橋、出示狀紙等行為進行非訪纏訪鬧訪;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七)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非訪纏訪鬧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他人非訪纏訪鬧訪的,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八)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活動的;

(九)赴省進京在非接待場所非法聚集、滯留、滋事,或者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製造社會影響,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編造、散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非訪纏訪鬧訪、聚集、遊行、示威的;

(十一)以網絡、電話、短信、微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在信訪過程中,謾罵、侮辱、毆打、威脅、誣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為的;

(十二)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十三)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十四)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十五)對於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故意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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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 | 關於依法規範信訪秩序的通告周知 | 關於依法規範信訪秩序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維護社會秩序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級信訪機構嚴格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做好人民群眾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督辦工作。信訪工作人員要堅持依法辦理,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二、信訪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信訪人應當依法提出信訪事項,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三、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人,應當持合法有效證件到縣內有關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

四、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信訪人不得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信訪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已經解決或終結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鬧訪、纏訪。

五、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5人以上集體上訪反映共同信訪事項,拒不按照《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又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上訪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正在積極解決,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上訪;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政策、法律法規妥善解決,但仍堅持上訪,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妥善解決,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上訪的;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法律文書生效後,或經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上訪人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救濟請求,而執意堅持非訪、纏訪、鬧訪的;

(四)以上訪為名,在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反覆越級上訪、非訪、纏訪、鬧訪的;

(六)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裸露身體、焚燒物品、跳河跳橋、出示狀紙等行為進行非訪纏訪鬧訪;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七)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非訪纏訪鬧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他人非訪纏訪鬧訪的,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八)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活動的;

(九)赴省進京在非接待場所非法聚集、滯留、滋事,或者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製造社會影響,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編造、散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非訪纏訪鬧訪、聚集、遊行、示威的;

(十一)以網絡、電話、短信、微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在信訪過程中,謾罵、侮辱、毆打、威脅、誣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為的;

(十二)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十三)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十四)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十五)對於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故意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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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維護社會秩序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級信訪機構嚴格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做好人民群眾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督辦工作。信訪工作人員要堅持依法辦理,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二、信訪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信訪人應當依法提出信訪事項,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三、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人,應當持合法有效證件到縣內有關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

四、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信訪人不得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信訪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已經解決或終結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鬧訪、纏訪。

五、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5人以上集體上訪反映共同信訪事項,拒不按照《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又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上訪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正在積極解決,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上訪;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政策、法律法規妥善解決,但仍堅持上訪,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妥善解決,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上訪的;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法律文書生效後,或經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上訪人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救濟請求,而執意堅持非訪、纏訪、鬧訪的;

(四)以上訪為名,在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反覆越級上訪、非訪、纏訪、鬧訪的;

(六)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裸露身體、焚燒物品、跳河跳橋、出示狀紙等行為進行非訪纏訪鬧訪;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七)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非訪纏訪鬧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他人非訪纏訪鬧訪的,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八)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活動的;

(九)赴省進京在非接待場所非法聚集、滯留、滋事,或者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製造社會影響,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編造、散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非訪纏訪鬧訪、聚集、遊行、示威的;

(十一)以網絡、電話、短信、微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在信訪過程中,謾罵、侮辱、毆打、威脅、誣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為的;

(十二)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十三)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十四)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十五)對於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故意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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