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多次轉手未過戶,怎麼辦?

法律 法制 社會 麋鹿說法 麋鹿說法 2017-08-06

作者:南京陸林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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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多次轉手未過戶,怎麼辦?

一、案情簡介:

張某將其名下安置房屋賣給李某,後李某又將該房屋轉賣給王某,並交付王某使用,但兩次買賣均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王某起訴要求配合辦理更名過戶,且起訴前該房屋已經具備辦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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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結果:

最終該案經過調解,王某得以順利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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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雖然該案最終調解結案,但我們認為王某的權利是有法可依的。

1、張某與李某的買賣合同應當有效

張某與李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原因在於拆遷安置房與《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經濟適用房屬於不同性質房屋。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規定,之所以限制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禁止上市交易的目的,在於經濟適用房一旦放開交易限制,其性質就與經濟適用房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的目的相違背。 但拆遷安置房系對被拆遷人的整體補償,具有對價性,區別於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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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與王某買賣合同的應當有效

首先,李某的賣房行為應當認定為是一種有權處分,雖然房屋未進行過戶,但是李某在依約交付款項並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張某負有向李某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合同義務,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李某基於有權佔有再次轉讓給王某的行為,自然應當有權處分,合同有效。

3、從社會誠信角度出發

結合案件可知一旦判令合同無效,勢必導致實踐當中,安置房原所有權人濫用各種法律規定,簽訂協議後待房價大漲行情突變時,再利用法律規定達到其違約目的,這一點顯然與法律的初衷相違背,不應當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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