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作時間制度規範待清理

法律 九三學社 社會 法制網 法制網 2017-08-04

法制網記者 陳磊

《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現在,有的企業採用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這樣做的依據是《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中明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有的企業採用6天工作制,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這樣做也有依據,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6天工作制影響勞動者雙休

對於“六天工作制”與“五天工作制”並存這一現狀,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沈建峰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一般來說,我國實行週六、日雙休日製度。但是從現行法的規定來看,對企業來說,法律並沒有明確必須是雙休,而且法律並沒有明確必須在週六、週日休。這種制度安排之下,不排除勞動者每週工作6天,但工時總數不超過40小時的情況。

九三學社中央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對於當前實行6天工時制的行業與企業,一部分勞動者確實不能享受到雙休日的待遇,這是一個客觀事實。但只要企業的工時制度符合國家規定,切實保障了勞動者每週工作時長不超過40小時,這種管理制度毫無疑問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這顯然給勞動者帶來一定負擔和不便,特別是不符合我國已經形成的雙休日觀念。此外,在沒有明確工時記錄制度的前提下,一週6天工作制存在著變相加班、侵害勞動者加班權益的可能。”沈建峰說。

法律與法規規定需梳理整合

一個隨之而來的問題是,這種5天工作制、6天工作制並行情況從何而來?

黃樂平介紹說,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將幹部職工的工作時間限定在每天8小時至10小時,但沒涉及每週工作多少天,實際上每週只休息一天。1952年年底,當時的重工業部制定的相關規定確立了每天8小時工作制,還確定了有毒有害工種每天工作6小時。這一做法隨後被紛紛效仿。

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6天,這一工時制度一直延續到1994年勞動法頒佈(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實施)。

隨後頒佈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宣佈,從1994年3月1日始,各地開始實施每週44小時工作制。1995年3月,國務院對該規定進行修改,要求從1995年5月1日起實施每週40小時工作制並延續至今。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王天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現行工時制度體系成型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已運行20多年且沒有進行系統性修訂,已經難以有效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例如,工作時間雖然是勞動基準中的基礎性概念,但是現行規範性文件都沒有關於工作時間的定義,造成實踐中勞資雙方乃至仲裁機構及法院對某一時間段是否屬於工作時間的認識不清。

再比如,針對企業的標準工時應如何設置,是應當繼續沿用《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確定的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基準,還是遵從勞動法規定的每日8小時、每週44小時的基準。

王天玉認為,鑑於現行勞動基準規範體系散亂且邏輯關係不清,完善勞動基準法制的第一步應當是梳理及整合現有規範,在此基礎上逐項予以細化完善。勞動法過於簡略籠統,因此可將《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及各勞動部門規章中關於勞動關係工時調整的部分吸納進勞動法,以充實標準工時、特殊工時適用範圍及方式的法律規定不足。

王天玉建議,工作時間定義的意義在於劃分勞動者受支配的工作時間與私人自主的休息時間,既應當保障加班時間的測算,又防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侵蝕。因此,勞動法應當對工作時間予以法律界定,給予司法“構成要件”式的裁判指引。

“標準工時應當沿用當前的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規定。”王天玉說。

勞動者選擇權需法律保障

對於雙休日製度,黃樂平認為,對於確實有意願要求享受雙休日的職工與確實有需要實施每週六天工作制的企業而言,需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提高用工的靈活性、增強工時制度的彈性來解決。

“不宜通過實施‘一刀切’的辦法強制推行標準工時制,也就是推行雙休日工作制度。”黃樂平認為,因為在有些職工希望實行每週雙休日的工時制的同時,也有些職工願意選擇每週六天工作制,“關鍵是要尊重用工雙方的需求”。

沈建峰也認為,從法律強制的角度來看,沒有必要強制在週六日雙休。“在週六日雙休的問題上,與其通過國家來管控,不如讓市場來選擇”。

“法律需要完善的是,保障勞動者入職前瞭解企業實行的工時安排,通過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規則等明確下來,不能任由用人單位單方自主決定;解決通過6天工作制產生的變相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問題,也即工時的精準計算問題。”沈建峰說,法律的強制只是底線,合理的工時安排問題可能還有賴於集體合同來實現。

“諺語有言,時間不是依其長度,而是依其深度來測量。藉此,工作時間既是勞動者職業生涯‘深度’的表徵,更是其家庭生活、社會生活,乃至生命狀態的映像。工時雖是勞動關係的一個基點,卻是無數奔忙個體幸福的起點,理應得到勞動基準法制的堅實支撐。”王天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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