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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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地處江蘇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開展首次巡迴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王業慈與被上訴人徐州鵬程水泵廠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系列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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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地處江蘇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開展首次巡迴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王業慈與被上訴人徐州鵬程水泵廠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系列五案。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基礎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業慈。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鵬程水泵廠(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6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87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7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89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九龍水泵廠(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30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00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精工泵業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8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02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天龍機電製造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31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41號)。

一審案情回顧

王業慈的原審訴訟請求為:

1.確認系列五案中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製造、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3.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5萬元或者30萬元不等;

4.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王業慈於2009年2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的發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0910025263.7),申請公佈日期為2010年9月1日,2012年5月2日獲得授權。涉案專利解決了傳統電潛水泵殼壁厚大、重量重、用料多、製造成本高等問題,相關專利產品一經推廣即獲得爭相搶購。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給王業慈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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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地處江蘇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開展首次巡迴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王業慈與被上訴人徐州鵬程水泵廠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系列五案。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基礎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業慈。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鵬程水泵廠(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6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87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7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89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九龍水泵廠(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30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00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精工泵業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8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02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天龍機電製造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31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41號)。

一審案情回顧

王業慈的原審訴訟請求為:

1.確認系列五案中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製造、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3.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5萬元或者30萬元不等;

4.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王業慈於2009年2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的發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0910025263.7),申請公佈日期為2010年9月1日,2012年5月2日獲得授權。涉案專利解決了傳統電潛水泵殼壁厚大、重量重、用料多、製造成本高等問題,相關專利產品一經推廣即獲得爭相搶購。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給王業慈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原審答辯稱:

1.王業慈沒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2.涉案專利沒有新穎性和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授權規定的條件,其已就涉案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3.被訴侵權產品是依據現有技術生產和製造,其生產和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

4.王業慈主張的侵權賠償數額過高且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故請求駁回王業慈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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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地處江蘇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開展首次巡迴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王業慈與被上訴人徐州鵬程水泵廠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系列五案。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基礎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業慈。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鵬程水泵廠(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6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87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7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89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九龍水泵廠(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30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00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精工泵業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8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02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天龍機電製造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31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41號)。

一審案情回顧

王業慈的原審訴訟請求為:

1.確認系列五案中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製造、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3.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5萬元或者30萬元不等;

4.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王業慈於2009年2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的發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0910025263.7),申請公佈日期為2010年9月1日,2012年5月2日獲得授權。涉案專利解決了傳統電潛水泵殼壁厚大、重量重、用料多、製造成本高等問題,相關專利產品一經推廣即獲得爭相搶購。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給王業慈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原審答辯稱:

1.王業慈沒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2.涉案專利沒有新穎性和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授權規定的條件,其已就涉案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3.被訴侵權產品是依據現有技術生產和製造,其生產和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

4.王業慈主張的侵權賠償數額過高且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故請求駁回王業慈的全部訴訟請求。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原審法院認為:

被訴侵權產品與在先產品機殼的區別僅在於卡簧的設置和位置,而這一區別已為被告華盛公司在先的涉案機殼圖紙所公開;同時被訴侵權產品下端環內孔設置卡簧與在先產品機殼端部設置卡簧技術特徵並無實質性差異,故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成立。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業慈的全部訴訟請求。王業慈不服原審判決,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直擊二審

法庭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圍繞在先潛水電泵的生產日期是否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華盛公司的QT(J)D145-04A機殼圖紙中的技術是否為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本案的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質證、辯論。庭審持續兩個多小時,合議庭宣佈法庭將擇期宣判。

據悉,該系列案件涉及“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的發明專利,產品實物較重,運輸不便。尤其在侵權比對以及現有技術抗辯比對中需對潛水泵產品進行拆解,拆解步驟以及拆解後的比對較為專業,遠程視頻審判尚不能滿足本案事實查明的需要。該系列案件六方當事人均在江蘇,選擇在南京開展巡迴審判可有效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該案涉及諸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難點,既包括現有技術時間點及技術方案的確定等事實問題,又包括能否結合兩份現有技術方案認定現有技術抗辯等法律適用問題,還包括專利侵權民事認定與專利無效行政認定標準差異等問題,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基於上述原因,合議庭決定開展巡迴審判。

巡迴審判突顯便民優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首次開展巡迴審判,滿足了群眾便利訴訟的需求與期待,是司法為民的一項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

在最高人民法院層面設立專門審判機構,實現全國專利等技術類案件飛躍上訴屬於世界性創舉。此次王業慈系列案件的審理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首次開展的巡迴審判,既是落實法庭巡迴審判制度的良好開端,又將為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完善積累經驗、總結成果。

該系列案共五件。一方面,權利人同一,為關聯案件。另一方面,五案被控侵權人不同,當事人人數眾多。且各方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蘇省,一審法院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系列案件涉及“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的發明專利,產品實物較大,運輸不便,且質證過程較為復專業,故此次前往南京巡迴審判能夠有效減少當事人訴累。因此,當事人對系列案件能夠在南京巡迴審判態度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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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地處江蘇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開展首次巡迴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王業慈與被上訴人徐州鵬程水泵廠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系列五案。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基礎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業慈。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鵬程水泵廠(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6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87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7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89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九龍水泵廠(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30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00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精工泵業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8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02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天龍機電製造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31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41號)。

一審案情回顧

王業慈的原審訴訟請求為:

1.確認系列五案中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製造、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3.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5萬元或者30萬元不等;

4.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王業慈於2009年2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的發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0910025263.7),申請公佈日期為2010年9月1日,2012年5月2日獲得授權。涉案專利解決了傳統電潛水泵殼壁厚大、重量重、用料多、製造成本高等問題,相關專利產品一經推廣即獲得爭相搶購。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給王業慈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原審答辯稱:

1.王業慈沒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2.涉案專利沒有新穎性和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授權規定的條件,其已就涉案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3.被訴侵權產品是依據現有技術生產和製造,其生產和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

4.王業慈主張的侵權賠償數額過高且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故請求駁回王業慈的全部訴訟請求。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原審法院認為:

被訴侵權產品與在先產品機殼的區別僅在於卡簧的設置和位置,而這一區別已為被告華盛公司在先的涉案機殼圖紙所公開;同時被訴侵權產品下端環內孔設置卡簧與在先產品機殼端部設置卡簧技術特徵並無實質性差異,故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成立。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業慈的全部訴訟請求。王業慈不服原審判決,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直擊二審

法庭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圍繞在先潛水電泵的生產日期是否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華盛公司的QT(J)D145-04A機殼圖紙中的技術是否為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本案的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質證、辯論。庭審持續兩個多小時,合議庭宣佈法庭將擇期宣判。

據悉,該系列案件涉及“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的發明專利,產品實物較重,運輸不便。尤其在侵權比對以及現有技術抗辯比對中需對潛水泵產品進行拆解,拆解步驟以及拆解後的比對較為專業,遠程視頻審判尚不能滿足本案事實查明的需要。該系列案件六方當事人均在江蘇,選擇在南京開展巡迴審判可有效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該案涉及諸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難點,既包括現有技術時間點及技術方案的確定等事實問題,又包括能否結合兩份現有技術方案認定現有技術抗辯等法律適用問題,還包括專利侵權民事認定與專利無效行政認定標準差異等問題,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基於上述原因,合議庭決定開展巡迴審判。

巡迴審判突顯便民優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首次開展巡迴審判,滿足了群眾便利訴訟的需求與期待,是司法為民的一項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

在最高人民法院層面設立專門審判機構,實現全國專利等技術類案件飛躍上訴屬於世界性創舉。此次王業慈系列案件的審理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首次開展的巡迴審判,既是落實法庭巡迴審判制度的良好開端,又將為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完善積累經驗、總結成果。

該系列案共五件。一方面,權利人同一,為關聯案件。另一方面,五案被控侵權人不同,當事人人數眾多。且各方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蘇省,一審法院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系列案件涉及“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的發明專利,產品實物較大,運輸不便,且質證過程較為復專業,故此次前往南京巡迴審判能夠有效減少當事人訴累。因此,當事人對系列案件能夠在南京巡迴審判態度積極。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同時,本案還涉及現有技術抗辯與先用權抗辯的關係。該案的審理不僅有助於釐清相關法律適用,對於統一裁判標準更是具有積極意義。

法治宣傳與教育意義

案件當事人、媒體記者、江蘇法院法官以及南京大學、河海大學、南京理工大學等高校師生代表共計80餘人旁聽了庭審,同時,庭審還通過互聯網進行了同步直播。

庭審結束後,該案合議庭法官、知產法庭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人等圍繞今天審理的案件,向旁聽的高校學生講解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設立及職能並進行了問答互動,使大家進一步瞭解了技術類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首次開展巡迴審判,滿足了群眾便利訴訟的需求與期待,是司法為民的一項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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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地處江蘇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開展首次巡迴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王業慈與被上訴人徐州鵬程水泵廠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系列五案。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基礎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業慈。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鵬程水泵廠(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6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87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7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89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九龍水泵廠(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30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00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精工泵業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28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02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天龍機電製造有限公司(一審案號(2018)蘇01民初1431號;二審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141號)。

一審案情回顧

王業慈的原審訴訟請求為:

1.確認系列五案中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製造、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3.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5萬元或者30萬元不等;

4.判令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王業慈於2009年2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的發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0910025263.7),申請公佈日期為2010年9月1日,2012年5月2日獲得授權。涉案專利解決了傳統電潛水泵殼壁厚大、重量重、用料多、製造成本高等問題,相關專利產品一經推廣即獲得爭相搶購。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給王業慈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原審答辯稱:

1.王業慈沒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2.涉案專利沒有新穎性和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授權規定的條件,其已就涉案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3.被訴侵權產品是依據現有技術生產和製造,其生產和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

4.王業慈主張的侵權賠償數額過高且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故請求駁回王業慈的全部訴訟請求。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原審法院認為:

被訴侵權產品與在先產品機殼的區別僅在於卡簧的設置和位置,而這一區別已為被告華盛公司在先的涉案機殼圖紙所公開;同時被訴侵權產品下端環內孔設置卡簧與在先產品機殼端部設置卡簧技術特徵並無實質性差異,故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鵬程水泵廠等五被告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成立。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業慈的全部訴訟請求。王業慈不服原審判決,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直擊二審

法庭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圍繞在先潛水電泵的生產日期是否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華盛公司的QT(J)D145-04A機殼圖紙中的技術是否為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本案的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質證、辯論。庭審持續兩個多小時,合議庭宣佈法庭將擇期宣判。

據悉,該系列案件涉及“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的發明專利,產品實物較重,運輸不便。尤其在侵權比對以及現有技術抗辯比對中需對潛水泵產品進行拆解,拆解步驟以及拆解後的比對較為專業,遠程視頻審判尚不能滿足本案事實查明的需要。該系列案件六方當事人均在江蘇,選擇在南京開展巡迴審判可有效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該案涉及諸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難點,既包括現有技術時間點及技術方案的確定等事實問題,又包括能否結合兩份現有技術方案認定現有技術抗辯等法律適用問題,還包括專利侵權民事認定與專利無效行政認定標準差異等問題,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基於上述原因,合議庭決定開展巡迴審判。

巡迴審判突顯便民優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首次開展巡迴審判,滿足了群眾便利訴訟的需求與期待,是司法為民的一項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

在最高人民法院層面設立專門審判機構,實現全國專利等技術類案件飛躍上訴屬於世界性創舉。此次王業慈系列案件的審理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首次開展的巡迴審判,既是落實法庭巡迴審判制度的良好開端,又將為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完善積累經驗、總結成果。

該系列案共五件。一方面,權利人同一,為關聯案件。另一方面,五案被控侵權人不同,當事人人數眾多。且各方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蘇省,一審法院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系列案件涉及“電機殼為焊接件的小型電潛水泵”的發明專利,產品實物較大,運輸不便,且質證過程較為復專業,故此次前往南京巡迴審判能夠有效減少當事人訴累。因此,當事人對系列案件能夠在南京巡迴審判態度積極。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徐高純)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同時,本案還涉及現有技術抗辯與先用權抗辯的關係。該案的審理不僅有助於釐清相關法律適用,對於統一裁判標準更是具有積極意義。

法治宣傳與教育意義

案件當事人、媒體記者、江蘇法院法官以及南京大學、河海大學、南京理工大學等高校師生代表共計80餘人旁聽了庭審,同時,庭審還通過互聯網進行了同步直播。

庭審結束後,該案合議庭法官、知產法庭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人等圍繞今天審理的案件,向旁聽的高校學生講解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設立及職能並進行了問答互動,使大家進一步瞭解了技術類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首次開展巡迴審判,滿足了群眾便利訴訟的需求與期待,是司法為民的一項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

首次巡迴審判落槌!他們以行動詮釋“解民憂、促法治”

(攝影: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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