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證據是怎樣'

法律 民法 手術兩百年 靈壽普法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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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找法網

近年來,經常會碰到一些醫療損害案件,在這類案件中,一方是醫院,另一方是患者,由於患者一般對醫療專業知識缺乏瞭解,在訴訟過程中的舉證論證就明顯吃力許多。說到這裡,大家知道醫療損害責任證據是怎樣的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的特別規定

1、只要有過錯醫療機構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未盡告知義務醫方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誰主張誰舉證”.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患者就醫療機構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患者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侵權責任法》不再規定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看對於醫療機構有利,實則不然:醫療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仍然需要提供病歷資料,患者一方申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申請鑑定的義務賦予了患者一方,同時對於如何申請鑑定的權利也賦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這種權利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鑑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對自己不利的鑑定事項。

4、醫院必須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拒絕提供、隱匿、偽造、篡改、銷燬病歷,推定院方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一些種類的客觀病歷資料有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的義務;醫療機構有根據患者要求提供查閱、複製的義務。對於這些病歷資料,首先,醫療機構必須要有,不能隱匿;其次,醫療機構必須要按照規定填寫;再次,醫療機構必須妥善保管;最後,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時候,醫療機構必須向患者提供查閱、複製。醫療機構不履行這些義務,就是過錯。有過錯、有損害,就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些客觀病歷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患者因此受到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6、醫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院方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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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找法網

近年來,經常會碰到一些醫療損害案件,在這類案件中,一方是醫院,另一方是患者,由於患者一般對醫療專業知識缺乏瞭解,在訴訟過程中的舉證論證就明顯吃力許多。說到這裡,大家知道醫療損害責任證據是怎樣的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的特別規定

1、只要有過錯醫療機構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未盡告知義務醫方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誰主張誰舉證”.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患者就醫療機構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患者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侵權責任法》不再規定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看對於醫療機構有利,實則不然:醫療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仍然需要提供病歷資料,患者一方申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申請鑑定的義務賦予了患者一方,同時對於如何申請鑑定的權利也賦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這種權利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鑑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對自己不利的鑑定事項。

4、醫院必須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拒絕提供、隱匿、偽造、篡改、銷燬病歷,推定院方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一些種類的客觀病歷資料有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的義務;醫療機構有根據患者要求提供查閱、複製的義務。對於這些病歷資料,首先,醫療機構必須要有,不能隱匿;其次,醫療機構必須要按照規定填寫;再次,醫療機構必須妥善保管;最後,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時候,醫療機構必須向患者提供查閱、複製。醫療機構不履行這些義務,就是過錯。有過錯、有損害,就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些客觀病歷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患者因此受到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6、醫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院方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醫療損害責任證據是怎樣

二、醫療機構免責情形

患者有損害,醫療機構提供證據證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三、醫療損害責任證據是怎樣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指當事人為未成年人且未辦理身份證的)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3、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併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醫療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以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戶口簿、當地派出所證明等)。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住院證明、出院小結、醫療費發票等。

(三)證明損害的事實發生的證據

1、醫生診斷證明或傷殘證明;

2、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或相關醫學文獻資料、醫療專家意見。

(四)因果關係及存在過錯的證據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當事人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通過閱讀《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文,可以瞭解到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以及在實踐中,醫療損害責任證據是怎樣的,這是對司法實踐的一種概括和歸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結合實際案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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