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車門致人損害 出租車公司難辭其咎

法律 法制 社會 中華女性網 2017-04-14

肖某搭乘李某駕駛的出租車到達指定地點時,李某將出租車停在了非機動車道上。肖某打開左側後車門下車時,適逢我丈夫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發生碰撞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肖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我丈夫無責任。

面對我的索賠請求,出租車公司認為,肖某開車門是導致我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理應由肖某擔責。而肖某表示,若非李某停車地點選擇不好,即使其開車門的時機把握不當,也不可能導致我丈夫傷亡,故應由李某所在的公司擔責。

請問:究竟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讀者 謝福蘭

謝福蘭讀者:

應當由出租車公司和肖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首先,李某和肖某構成共同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即共同侵權包括有意思聯絡的共同故意、共同過失和雖無意思聯絡,但數人行為客觀上直接結合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的情形。

本案中,雖然李某、肖某都不希望導致你丈夫死亡的後果,即既無故意也沒有意思聯絡,但這並不排除兩人都存在過失,也不排除你丈夫是死於兩人行為的共同結合:一方面,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確保開關車門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李某作為出租車駕駛員,任意停車,對可能出現的損害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卻輕信可以避免,具有過失;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第(四)項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肖某不僅從左側開門下車,還置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於不顧,明顯也對你丈夫的死亡存在過失。

其次,出租車公司必須與肖某共同擔責。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30條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即出租車公司應當為李某的行為買單。出租車公司與肖某之間可以進行具體的責任劃分,但對你則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法官 顏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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