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與出租車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係'

人生第一份工作 經濟 法律 社會保險 劉豔成都律師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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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提示】

 出租車司機對外以出租汽車公司的名義營業,其提供的勞動亦屬於出租汽車公司經營業務的組成部分,雖然二者往往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但出租車司機對於出租汽車公司在人格上、組織上和經濟上均具有從屬性,因此認定為勞動關係更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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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提示】

 出租車司機對外以出租汽車公司的名義營業,其提供的勞動亦屬於出租汽車公司經營業務的組成部分,雖然二者往往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但出租車司機對於出租汽車公司在人格上、組織上和經濟上均具有從屬性,因此認定為勞動關係更為適宜。

出租車司機與出租車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係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出租汽車公司的代班駕駛員(俗稱二駕)。其租用的車輛系呂某根據與該公司簽訂的《出租車全額租賃承包經營合同》駕駛的車輛。該合同約定:呂某通過支付車輛全額租金的方法取得該公司某A×××××出租車輛使用權;該公司擁有營運車輛所有權和管理權;承包人可自行選擇代班駕駛員1名,該駕駛員必須符合公司的規範要求,並與公司簽訂代班合同。2010年2月8日,王某駕駛該出租車墜入河中不幸身亡。

此後,王某之妻馮某因王某與該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係訴至仲裁,後又訴至法院。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王某與某出租車汽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評析】

出租車司機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訓,對外以出租車公司的名義搭載乘客,雖然表面上看,出租車司機具有自主決定勞動時間、勞動地點的權利,但這是由工作內容的特殊性決定的,實際上必然產生的各種費用決定了其不可能選擇不提供勞動,其是通過承包出租車公司的車輛經營權而獲得謀生的機會,也就是說其收入來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車司機相對於出租車公司在人格上、組織上、經濟上有一定的從屬性,二者之間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規定也要求出租車公司為出租車司機購買社會保險,出租車公司應當和其他用工單位一樣承擔用工成本,在獲得經營利潤的同時承擔應盡的社會義務。因此,確認王某與某汽車出租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實際上,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行為只是一種出租車行業對從業人員進行管理的經營管理模式,《承包經營合同》本身是從屬於《勞動合同》的內部管理合同,而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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